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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实践

金融法律观察 | 从法律视角看金融大势(2024年5月刊)

浏览:10959次 发布时间:2024-06-07 12:18:57

海华金融委动态

Financial Committee News

2024年5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海华永泰高级合伙人王智律师团队代理的某私募基金投资纠纷案件,成功入选“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中的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控人擅自干预管理人业务活动的民事责任认定--甲合伙企业诉乙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4)。

海华永泰总所供稿

金融法律动态

Financial Legal Dynamics

2.1《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2024年5月24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减持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持股变动规则》)。

《减持管理办法》将原有的规范性文件上升为规章,严格规范大股东减持、有效防范绕道减持、细化违规责任条款。此外,还强化了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秘书的义务。

《持股变动规则》,吸收整合了《减持规定》中有关规范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董监高离婚分割股票后各方持续共同遵守原有的减持限制;优化了禁止买卖股票的窗口期,支持董监高依法增持股份。

2.2《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

2024年5月15日,证监会制定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4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明确了程序化交易的定义、总体要求和报告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明确对程序化交易相关的技术系统、交易单元、主机托管、交易信息系统接入等监管要求。明确高频交易的定义,并从报告信息、收费、交易监控等方面提出差异化监管要求。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根据规定采取管理措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明确北向程序化交易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纳入报告管理,执行交易监控标准。

2.3《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

2024年5月10日,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次修订明确要求上市证券公司,以更鲜明的人民立场、更先进的发展理念、更严格的合规风控和更加规范、透明的信息披露,努力回归本源、做优做强,切实担负起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领头羊”和“排头兵”作用。

2.4《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4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就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总体要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刑事案件的管辖、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运用、坚持依法从严打击、完善协作配合机制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

注:本内容部分来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融行业资讯

Financial Industry Information

3.1总览篇

1. 金融监管总局:要推动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

5月27日,金融监管总局召开党委会议,会议指出,要全面落实强监管严监管要求,真正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要着力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全面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严肃查处影响金融稳定、破坏市场秩序、造成重大风险的违法违规问题。要推动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建立健全监管责任归属认领和兜底监管机制。

2.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警惕涉金融领域“代理维权”风险

5月11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警惕涉金融领域“代理维权”风险的提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明确,“代理维权”乱象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宣传信息夸张不实、牟利方式花样繁多、“维权手段”涉嫌违法违规。“代理维权”乱象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以下风险:面临财产损失风险、面临信息泄露风险、面临法律责任风险。

3. 中国人民银行、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绿色金融服务美丽中国建设工作

5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绿色金融服务美丽中国建设工作座谈会。

会议强调,各金融机构要在整体战略中充分考虑对经济社会绿色转型的适应性,将气候风险纳入整体风险管理体系,更好适应和支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需要。围绕绿色金融完善组织建设,强化考核激励,提高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强化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力度,拓宽项目还款及担保方式,探索环境权益抵质押贷款、环境效益挂钩贷款、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产品。切实提高绿色金融投向精准度,提升信息披露和碳核算水平,防范“洗绿”“漂绿”“假转型”。既要持续加大对节能降碳、生态环保等领域的金融支持,也要保证对煤电等高碳行业低碳转型的合理支撑。

3.2保险篇

1. 中消协点名保险业三大痛点

5月27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年度报告(2023)》指出,保险行业存在三大痛点待解决,影响整个行业口碑和形象。

在产品方面,价值数亿“睡眠保单”待唤醒,保单检视服务待优化,健全保险行业“睡眠保单”定期清理工作机制迫在眉睫。“报行不一”现象频发,保险产品还需严格监管。实收保费低于费率浮动下限、保费浮动无依据、超出备案费率收取保费等“报行不一”现象频发,影响了保险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在销售方面,保险销售误导屡禁难止。营销过程中,部分销售人员介绍保险责任时夸大保险责任、弱化保险责任免除,隐瞒、混淆产品属性,称“收益比存款高,同时还有保险保障”,不提示是保险产品,待消费者发现端倪后产品业已下架,购买页面被平台删除。此外,新型“默认勾选”暗含隐藏式搭售、利用销售摩托车和电动车交强险业务搭售商业险、不加“碎屏险”就买不到网销手机等强制销售行为屡屡发生。

在理赔方面,理赔时效难达消费者预期,保险业“主动式服务”仍有待加强,产品理赔直付方式亟待建立,理赔服务指标较为笼统,不同险种的理赔缺乏细化标准,在理赔时消费者与保险公司易产生纠纷。

2. 金融监管总局公布2024年前4月保险业经营情况

5月24日,金融监管总局公布2024年前4月保险业经营情况。前4月,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2.54万亿元,按可比口径,同比增长4.63%。其中,财产险业务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4792亿元,同比增长2.88%;人身险业务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2.06万亿元,同比增长12.06%。

前4月,保险业原保险赔付支出9027亿元,同比增长43.55%。其中,财产险赔付支出3002亿元,同比增长13.03%;人身险赔付支出6025亿元,同比增长68.25%。

截至2024年4月底,保险业资产总额32.92万亿元,同比增长15.76%;净资产2.99万亿元,同比增长5.14%。公司层面,今年前4个月,财产险公司实现原保费收入6166亿元,保险金额5653.17万亿元,赔付支出3484亿元。按可比口径,行业汇总原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4.51%,保险金额同比增长36.39%,赔款支出同比增长13.04%。分险种来看,车险、责任险、农险、健康险、意外险保费收入分别为2844亿元、521亿元、550亿元、1200亿元、173亿元。其中,车险保费占财产险公司总保费的53.78%。

今年前4个月,人身险公司实现原保费收入1.92万亿元,新增保险金额472.08万亿元,赔付支出5544亿元。按可比口径,行业汇总原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4.67%,保险金额下降12.38%,赔付支出增长72.87%。分险种来看,寿险、意外险、健康险保费收入分别为1.59万亿元、161亿元、3179亿元。

3 我国首家合资财产保险公司正式转变为外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

5月15日,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意财险”)发布公告称,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关于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变更股东的批复》,同意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将持有的该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转让后,忠利保险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持有中意财险股权。这意味着,中方资本将从中意财险完全退出。中意财险是2007年4月经原保监会批准在北京成立,由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和忠利保险合资组建的全国性合资财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13亿元,这也是中国首家合资财产保险公司。

4. 为满足监管要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正在转让包括保险在内的金融机构股权

5月9日,华泰保险集团发布公告称,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 12200000 股(比例0.3034%)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给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满足监管要求或是其中一大重要原因。近年来,个别财务公司被集团利用沦为对外融资工具,加速产业风险转化成金融风险,既对财务公司行业造成负面影响,也对行业监管提出挑战。

2022年10月印发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财务公司不得发行金融债券,不得向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2024年4月29日,金融监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促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提升监管质效的指导意见》,再度强调财务公司要坚守“依托集团、服务集团”的功能定位,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坚持内部金融服务属性,避免在同业市场上过度融资,防止异化为企业集团对外融资的通道和工具。

3.3银行篇

1. 多家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被罚超9000万元,单张罚单处罚金额高达6723.98万元

5月17日,金融监管总局当日公布10张罚单,4家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被罚超9000万元,单张罚单处罚金额高达6723.98万元。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6723.98万元。其中,总行6073.98万元,分支机构650万元。6名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20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罚款合计681万元,其中,总公司221万元,分支机构460万元,25名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311万元。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计罚款595万元,其中,总公司515万元,分支机构80万元,12名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88万元。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责任人员合计被罚630万元,其中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罚555万元,相关责任人被罚75万元。

2.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

2024年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通知,取消全国层面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辖区内各城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及当地政府调控要求,自主确定是否设定辖区内各城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及下限水平(如有)。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利率下限(如有),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3. 多家银行开启“中期分红”

4月29日晚间,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齐发公告,四家国有大行董事会均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相关安排,四家大行明确表示,在2024半年度具有可供分配利润的条件下,实施2024年度中期分红派息,年中股息总额占2024年半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不高于30%。

今年以来,上市银行推动中期分红的热情高涨,离不开政策的引导。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中,明确提出要“引导优质大市值上市公司中期分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今年4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九条”)中也提到,要“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增强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推动一年多次分红、预分红、春节前分红”。

3.4信托篇

1. 中信信托董事长变更,年内多家信托公司管理层变更

2024年5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发布公告,核准芦苇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董事长的任职资格。除中信信托之外,今年以来,已有多家信托公司管理层迎新。西藏信托、中诚信托、山东省国际信托、国民信托、建元信托、英大国际信托、中海信托、陆家嘴国际信托等信托公司相继迎来新任董事长、副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

2. 信托行业又一公司被处罚

2024年5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公开两则罚单,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因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突破合格投资者自然人人数限制,流动资金贷款贷后资金流向监控不到位,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罚款65万元;时任国元信托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叶细发,对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突破合格投资者自然人人数限制事项负有责任,安徽监管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除国元信托外,年内已共有5家信托公司收到罚单,分别为中航信托、陆家嘴信托、昆仑信托、山西信托、英大信托。

3.5融资租赁篇

1. 直指多项违规行为,又一金融机构被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近期公开四张罚单,均涉及同一金融租赁公司。公开信息显示,被处罚机构为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银金租”),案由主要涉及租赁物合规问题,包括以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和不宜变现的公益性资产作为租赁物;新增构筑物作为租赁物不符合监管要求;租后管理不到位,融资租赁款被挪用。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的三名业务人员也分别被处以罚款。监管文件的出台到监管罚单的落地,违规机构与违规人员的“双罚”得到了严格执行。

2. 上海金融法院发布《融资租赁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

2024年5月13日,上海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融资租赁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报告》分析了经济环境、监管政策、法律规则的变化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总结了融资租赁行业风险因素,包括违规被处罚的数量与金额有所上升、监管政策变化或将引发市场变化、行业资产面临的风险有所上升、不当的自力救济导致诉讼风险增加、租赁物担保功能缺失易引发风险等。

《报告》对上海法院2019-2023年受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案件数量与标的总额高位浮动,2023年案件数量与标的总额双高,分别为22,586件和258.03亿元;案件标的额以小额为主;大标的额案件反映部分地方城投企业债务问题;原告以商业租赁公司为主;被告以自然人为主;案件纠纷类型相对集中;涉诉业务模式以车辆回租为主。

《报告》针对司法实务中常见法律争议,对融资租赁纠纷类型进行划分,主要涵盖以下五大类:法律关系定性纠纷;出租人与第三方合作引发的纠纷;出租人行使取回权引发的纠纷;融资租赁登记纠纷;融资息费纠纷。《报告》还在全面考察融资租赁行业现状、涉诉情况、纠纷类型和相关法律风险揭示的基础上,分别对承租人、融资租赁企业、监管机构提出对策建议。

3.6互联网金融篇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互联网金融贷后催收业务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贷后催收业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同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组织相关从业机构共同研制了《互联网金融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风控指引》国家标准。目前,该标准已通过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

当前,催收业务亟需规范,考虑到标准发布还需一段时间,协会以国家标准的主要内容研制了《互联网金融贷后催收业务指引》,已于4月17日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金融管理部门,现予发布。后续,待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将替代本指引。

注:本内容部分来源于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公众号“经济观察报”、“金融时报”等

金融典型案例

Typical Financial Cases

4.1 上海高院发布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5月27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本批案例涉及持票人在出票人破产重整程序终结后向其他前手追索的司法认定;收单机构违规设置特约商户结算账户的责任认定;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和解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控人擅自干预管理人业务活动的民事责任认定;上层私募基金投资人对下层基金的底层资产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认定;新三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因丧失控制地位而免除承诺义务;保荐人行使保荐合同解除权的合理性判断;以虚拟货币为投资标的的委托理财合同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涉新业态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机动车保险增值服务的法律性质认定与责任承担。

4.2 上海金融法院官微发布五件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

5月15日,上海金融法院官微发布五件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本批典型案例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期货居间人法律义务、资管产品清算及赔偿责任、老年人投资权益保护、在线平台电子仲裁条款认定等问题,以进一步发挥金融司法裁判规则指引作用,在全社会倡导理性投资,强化投资风险意识,促进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4.3 甲合伙企业诉乙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4年5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海华永泰高级合伙人王智律师团队代理的某私募基金投资纠纷案件,成功入选“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中的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控人擅自干预管理人业务活动的民事责任认定--甲合伙企业诉乙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4)。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G券商私募子公司与B上市公司合作发起设立以收购境外体育传媒公司MPS集团(曾是国际体育版权市场巨头之一)多数股权为目的的结构化产业并购基金(“并购基金”),由G券商私募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向多家机构和投资者进行资金募集,并购基金的募集资金总额约人民币52亿元。并购基金在募集完毕的前后实施对MPS集团的股权收购,但收购完成后不久,MPS集团及其子公司就陆续进入破产程序,B上市公司亦陷入困境并退市,并购基金近50亿的股权投资无法实现投资退出,其投资者遭受巨额的投资损失。

分析与评价

案涉的并购基金交易是国内资本市场知名、重大的境外股权投资案例,投资失败的教训深刻。本案判决并购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即G券商私募子公司承担基金管理相关的侵权责任,相比过往的司法实践是一项具备突破性的裁判,且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精神一致(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等法定程序擅自干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活动……”;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被没收违法所得……”),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控人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干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的认定标准、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为应对国内现实中并不罕见的这一情况,以及将来同类案件的审理具备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此外,在并购基金募集过程中G券商私募子公司没有向其他投资者披露其出具给有关优先级投资者的差额补足承诺,海华永泰律师团队代理并购基金的投资者提出该项情节构成募集信息披露违规、影响其投资决策和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等主张,此前国内司法实践尚未见类似主张及获得司法判决认可的先例,本案的司法实践对将来此类新问题的应对同样具备一定的开创、借鉴意义。

注:本内容部分来源于“上海金融法院”及海华永泰总所供稿

金融法律专业研究

Professional Research

与新公司法同行 | 《公司法》修改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审判预期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属于民商事纠纷中比较复杂的一类案由,难在立案难、举证难、法官认定难,司法实践中鲜少有被全部甚至部分支持的案例。2024年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有望对这一案由的司法审判有所突破。笔者结合司机承办的案例进行分析。

与新公司法同行 | 浅析新公司法对投资人的影响——以并购完成后企业法律形态的视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下称“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此次《公司法》是继1993年《公司法》以来的第六次修改,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本篇文章系从并购完成后企业的法律形态视角,分析新公司法对投资人权益的主要影响。鉴于新公司对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修改存在差异,本文主要针对并购交易中,被投资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

与新公司法同行 | 新《公司法》对清算义务人规定的变化及对实务的影响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在法定时间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义务启动清算程序,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主体即为清算义务人。新《公司法》第232条,明确将董事列为公司清算义务人,该规定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的原因在于:

  1. 立法上,首次明确将公司清算义务人规定为董事,结束了之前公司相关立法中关于清算义务人相关规定的混乱和不确定状态。

  2. 经营实践中,将对公司治理结构、章程条款设计、董事会职权、董事和股东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产生重大影响。

  3. 审判实务中,该规定可能会根本改变之前有关股东承担清算责任相关案件的启动、责任主体及裁判思路,并进而需要就相关法律适用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或至少需要就当前司法解释进行修改

与新公司法同行 | 新《公司法》股东失权制度的得与失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在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分别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失权制度,即: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足额缴纳出资,经公司催告后仍未缴纳的,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该股东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责编和编委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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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晋

海华永泰团队合伙人

专业领域:公司犯罪刑事辩护;公司合规治理;反舞弊调查。

周晋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伙人,新沪商防腐正本联盟副秘书长。毕业于上海公安学院治安学专业,复旦大学法学本科,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先后在某直辖市公安局重案队、某直辖市检察院、纪委监察委以及阿里巴巴廉正合规部等工作近 20年,在公司合规体系建设、反舞弊调查的方案确定、谈话技巧、证据固定以及公司数据安全合规上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解决问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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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晓骏

海华永泰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疑难复杂的商事与金融诉讼与仲裁、经济犯罪辩护与预防、并购重组、投融资、企业风控与合规。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级律师 ,浦东新区政协常委,浦东新区区委、区政府、中国(上海)自贸区管委会法律顾问,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人大立法研究所研究员,九三学社上海市金融与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九三学社浦东新区区委副主委,华东政法大学特聘教授,上海市江苏商会执行会长兼法律委员会主任,专职律师执业25年,曾挂职上海市奉贤区经委、商务委副主任,曾荣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个人三等功”、“中国当代优秀律师”、“上海市十佳优秀中青年法学家(提名)”、“上海优秀诉讼律师”、“上海市长宁区十佳优秀律师”、“浦东新区优秀政协委员”等荣誉。

编辑:秦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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