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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艺教授主讲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四位名家对话武大法律讲堂

浏览:102626次 发布时间:2024-03-14 18:15:08

中国报道讯:3月13日下午,“伟博法律大讲堂”第四十三讲在武汉大学法学院120报告厅成功举办。本次讲座有幸邀请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总编辑黄文艺教授主讲,讲座的主题为“中国式司法现代化”。讲座由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何荣功教授担任与谈人。讲座共持续约两半个小时,现场座无虚席,气氛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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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主持人冯果院长介绍了黄文艺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和重要学术贡献,并对黄文艺教授的到来表示了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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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艺教授首先从电影《第二十条》及其影响谈起,指出司法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从中国国情出发,借鉴世界司法文明成果,建设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探索人类司法文明新形态,走出了一条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新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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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黄文艺教授围绕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九个鲜明特征展开讲解。

首先,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司法现代化。黄文艺教授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根本特征和显著优势。目前亟需对党的领导问题进行学理化、法治化的阐释,以理解党的领导在中国法治体系中的正当性、合理性、优越性。

第二,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现代化。他强调,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价值取向,也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核心底层逻辑。

第三,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以中华司法文明为根脉的司法现代化。他认为,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推动中华司法文明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创造中华司法文明新辉煌,构建人类司法文明新形态。

第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以高远法律价值为目标的现代化。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在公正、效率、公开、廉洁等法律价值上,正在突破传统意义上的目标定位,追求更高位阶的价值理想,推动构建更高境界的司法价值体系。

第五,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以能动司法为功能定位的司法现代化。他指出,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大法治观”,而能动司法正是这种法治观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是对消极司法、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的超越,是坚持依法办案前提下的回应型、融通型、治理型司法。

第六,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以司法体系建设为主体工程的司法现代化。他认为,这一主体工程是构建符合中国国情、体现司法规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体系。

第七,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以司法体制改革为根本路径的司法现代化。需锲而不舍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第八,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以现代科技应用为强大动力的司法现代化。他强调,需坚持把制度优势和科技优势结合起来,加快司法领域现代科技应用,开辟司法创新的新领域新赛道,塑造司法发展的新动能新优势。

第九,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以提升涉外司法能力为紧迫任务的司法现代化。涉外司法能力是国家法治软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需从涉外司法国际公信力、涉外司法人才培养、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国际司法体系四个方面提升涉外司法能力。

与谈环节中,秦前红教授和何荣功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深入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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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教授深入阐述了本次讲座的三个突出特征。首先,本次讲座凸显了整体主义的思考,既有司法实践的实务面向,也饱含学理层面的系统逻辑思考。其次,本次讲座体现了历史主义的叙事。历史主义的思考赋予了讲座深度,给人以启迪。第三,本次讲座彰显了人文主义的立场。黄文艺教授对中国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其研究对中国问题的解决大有裨益。秦前红教授表示,讲座是从文明意义上思考司法,还可以进一步从文化层面探讨司法的中国性,探求文化意义、本土意义、实践意义的司法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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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荣功教授则从司法文明与能动司法两个方面对讲座内容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首先,何荣功教授从“根脉”一词着手,认为司法文明作为根脉对司法发展的影响非常深远。以中西方入罪的不同标准为例,何荣功教授指出我国不具有低入罪门槛、轻犯罪化的文化根基。中国的入罪门槛相对较高,与中国的行政与犯罪二元违法体系、偏好调解与和解等传统有关,过低的入罪标准未必对中国有所裨益。其次,何荣功教授谈及能动司法的重要性,近年来推行的企业合规改革、少捕慎捕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等,都是能动司法的具体体现。(中国实践融媒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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