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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治理的法治图景:第十九届“全国法理学博士生论坛”会议综述

浏览:45次 发布时间:2023-09-26 19:33:49

:2023年9月9日,第十九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在上海市隆重召开。本次会议以“平台治理”为主题,由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山东科技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上海市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

会议开幕式由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马长山教授主持,马教授代表本次会议主办单位对参加本次会议的老师和同学表示热烈欢迎和感谢。

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主任何勤华教授致辞指出,“法学博士论文的写作应关注中国社会的变化,先从中国问题切入,再进入自己所学习和研究的领域,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对这一问题进行解读和阐述,再得出一个学术结论,或者一个立法和执法、司法的建议,这是论文的价值,也是论文容易发表的基础”。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国家“2011计划”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杜宴林教授在致辞中回顾了近二十年来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的举办历史,指出会议对青年学者成长有着重要意义。

第一单元 平台权力与平台义务

本次会议共分为四个单元,第一单元的主题是“平台权力与平台义务”,由华东政法大学公共卫生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满洪杰教授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张文胜在题为《论平台权力的反思型监管》的报告中提出,反思型监管应推动建设以自我监管为一阶监管、国家包容审慎监管为二阶监管、社会监督作为第三方力量的分层监管体系。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彭双杰在论文《赋权与反噬:平台权力的生成、异化与法律规制》中发表观点:国家权力应从事后监管转向全流程控制,平台权力的自我规制应转向强制性自我规制,公民权利保障应由赋权-救济模式转向义务-保护模式。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侯芳郁以《区块链争议解决机制的可信锚点与独立性》为题做了报告,认为区块链争议解决机制解纷效果超越仲裁、裁决逻辑迥异于诉讼,是已然运转良好的自治组织,应赋予其与现行争议解决机制规制方式之外的独立地位。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陈全真报告的题目是《平台权力的崛起与流散:Web3.0时代社会权力的变迁》,他认为web3.0时代的平台权力将有去中心化的趋势,从而转化为另一种权力形态——信息权力。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紫琦在《论网络平台审查义务制度的审视与完善》中提出,应当引入平台自治规则的备案与审查制度、明晰平台过错责任原则、建立类型化的平台分类分级审查制度。

华南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何林翀在《网络平台内容审核的制度逻辑与路径优化》中认为,应当优化网络平台内容审查制度、合理界定网络平台处罚的“发现”标准、明晰平台内容自治的边界。

在本单元的评议环节中,《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常务副主任、沈丽飞副编审针对后三篇文章进行评议,提出应当更关注写作中的命题证成,例如,何为社会权力,作为平台方的权力应当具备何种社会属性是证成论题的关键,论文写作的概念定性应当准确,应注重在数字社会中对基础理论的研究,在论文的写作中“精准比美妙更为重要”。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财经法学》副主编刘权教授提出对平台权力的研究不仅需要具备法理学视角,也应当具备部门法视角。平台和用户的关系本质上是契约关系,因此应当注重对民商法的学习研究。并且应当注重论文写作的问题意识和命题意识。刘权教授对本单元其余文章进行了评议,从如何破题、标题与内容的调整修改、核心命题的提炼等方面给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第二单元 平台自治与数字守门人

第二单元主题是“平台自治与数字守门人”,由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方青教授主持。

在本单元中,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孙喆玥在《互联网平台治理的元规制进路》中提出,互联网平台治理应加强以权利为中心的规制理念,从外在强制转变为内在激励的规制策略。

湘潭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李梓豪在《网络社交平台自治的反思与完善》中提出观点,网络平台无法成为适格的自治主体,但其技术优势不可忽视,提出构建新型网络社交平台自治模式。

上海政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余圣琪报告了《平台封禁行为的法律边界》,对平台封禁行为的法律边界进行研究,提出平台封禁行为会造成竞争壁垒、侵犯数字人权、侵害自由选择等社会后果,因此应当规制平台封禁行为。同时应当遵循数字社会规律和平台运行逻辑,设定规制平台封禁行为的必要限度。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郑驰在《论“封禁”行为中网络平台的平等权保护义务》中提出,现有的平等权保护模式因网络平台的私主体身份而难以适用,需要为平台设置平等权保护的义务。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华东理工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上海交通大学法理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肖梦黎报告了《数字守门人:有效隐喻还是简化规制?》,通过反思理性下的程序主义补正、关系视角下的平台公正理念,以及发展实用理念下的规制总强度恒定制度,对数字守门人的理论进行补正与纠偏。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尹玉涵在《数字守门人的形成、异化与重塑——从权利、权力到责任》中提出,在数字法治的构建中,应当系统发展数字守门人责任的规范体系,根据审查违法事项、保持中立行为和履行助推义务三种表现形式进行主体责任的分级分类,通过元规制进行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合作治理。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孙兆航在《数字平台规制“守门人”引入辩护》中认为,中国在构建“数字守门人”时,在现有权利义务基础上,应该更加注重程序事项与担责的绝对责任,以期充分发挥“守门人”的作用。

在评议环节中,《中国社会科学》编辑刘鹏老师肯定了各篇文章的选题价值和理论分析,并肯定了“重塑实践”的方案可以使理论落地。同时提出了可以在理论前沿和边界方向进行完善,并可结合具体实践案例进行论文写作,使得论证更有穿透性。

《中国法律评论》编辑董飞老师认为《数字守门人:有效隐喻还是简化规制?》一文分析了平台内核的“常在”,回应了正在发生的“变在”,试图从不同平台治理理论与实践中,分析出一种作为方法的观察数字社会的视角,文章行文流畅,论证充分,董老师就论证细节与题目给出了个人建议。针对其他文章,董老师认为对于“数字守门人”的借鉴,应当首先在既有的基础理论和制度框架内讨论其正当性和合法性,需要重点回应如何保障市场有效竞争和推进市场创新之间的平衡。

最后宋方青教授对本单元作出总结:第一,对软法和硬法的研究需要加强,如何使二者最终共同实现法治建设目标仍需作出努力;第二,在数字时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极大程度改善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在此背景下,如何应对数字问题带来的新挑战,进一步发挥数字资源价值,如何有效实现规则之治是实现数字强国的关键所在;第三,数字时代充满挑战,科技是一种能力,向善是一种选择。科技让善意更有力量,善意让科技更有温度,只有让科技与善意更紧密结合,才能走出当前科技伦理困境。作为法律人,一方面要依靠科技力量,另一方面更应当肩负法律人的责任与担当,依靠法治力量创造更加美好未来。

第三单元 平台反垄断与平台责任

第三单元主题是“平台反垄断与平台责任”,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院长、《法律方法》主编陈金钊教授主持。

本单元中,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希梁在《平台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悖论》中对目前中国和域外司法辖区针对初创企业并购的变革措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理性思路应当是保持并购审查的谦抑谨慎,在既有并购审查框架基础上结合平台并购特性作出必要的细微调适。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沈运峰在《驯服算法共谋:平台经营者主观联系标准重构》中主张,可通过“人-机”控制关系与算法交互关系的结合构建经营者主观联系标准。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力之报告了《电商平台下大数据杀熟的困境及解决对策》,主张从提高算法透明度、强化算法追责力度以及构建算法监管体系三方面解决“大数据杀熟”问题。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侯泽琦报告的题目是《<反垄断法>的“平台-劳动”二元融合价值重塑》,提出从“社会公益”“鼓励创新”角度重塑以“消费者福利”为主旨的“合理原则”价值考量。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冲报告了《超越“通知-移除”:民法典视野下网络平台名誉侵权制度重构》,对网络名誉侵权制度的重构问题,从网络诽谤和网络羞辱的不同场景提出个人见解。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孟子杰在《论<数据安全法>中的安全含义、体系定位和平台责任》中提出,明确数据安全定义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基于场景理论将数据的流通过程分为信息主体、属性、传输原则等要素,从而界定平台监管责任。

评议环节中,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主任、《东方法学》副主编孙建伟老师提出自己对法学论文写作的建议:增强问题意识;尽快入题,直接点明核心观点;合理分配布局,注重结构。同时孙老师对此单元的首篇文章的选题价值提出肯定,并认为在效率视角下对并购变革措施的态度十分新颖。

《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主任姚佳教授亦点明法学写作应注意的问题:问题的提出应当是“真问题”;引用文献应当注重文献质量和规范性;注重论文写作的创新性,解决措施的可实施性;文章的撰写应当聚焦于本身的论题,着重突出重点部分。

第四单元 数据、信息、算法的法律治理

第四单元的主题是“数据、信息、算法的法律治理”,由华东政法大学立法与政治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刘风景教授主持。

在本单元中,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孙梦龙报告了《数据财产新论:基于“物理性”到“信息性”的视角变迁》,认为数据确权的本质是一种法益博弈,“信息性”财产制度的建构需要重构数字时代民事财产的法律内涵。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姚力博在《论信息治理中的信任关系》中提出,可通过建构程序信任和实质信任来形成信息信任的规制方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马欣佚报告的题目是《个人信息保护与自发声誉系统:冲突、权衡与转向》,她由社会自发声誉系统兴起的现象切入,指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在特定社会语境中运行时所制造的张力,这要求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在边际上由个体主义转向实用主义。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卢震豪以《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双过程理论——以裁判文书二次公开为例》为题做了报告,为《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理论”的“协同性难题”提供了“双过程理论”的讨论思路,结合此理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快合理使用”可以对抗“事后拒绝”,但《民法典》的“慢合理使用”不可对抗“事后拒绝”,因此行动者们通过“认知”的节点与司法解释“四因素说”的中介来互动与构建自身。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浙江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理事魏广萍报告了《数字时代职场健康技术应用的风险及法律规制》,提出在数字技术广泛应用的同时,必须坚持数字人权保护的法律观念,借助以信任为基础的制度以及维护知情同意的算法来形成“信任-协商-算法”三位一体的机制。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罗有成报告的题目是《算法对传统正义理论的冲击与重塑》,认为在算法对传统正义理论严重冲击的情形下,需要重新构建数字时代的正义理论。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雨亭在《算法推荐场域的表达自由危机与突围》中认为,在算法侵蚀表达自由的环境下,宪法应承担划定责任边界、形成统一法秩序的作用,为基本权利条款赋予新内涵,从而指导规则体系的生成及运行。

在本单元的评议环节中,《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编辑宫雪老师肯定前三位作者的选题,认为其能从中国视角、微观视角出发,选题适中,并且在讨论基础上有创新之处。也同时对论文中的逻辑问题、论述问题提出建议和指导,并提醒各位作者在论文摘要的撰写时应当注意规范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韩旭至老师提到,除应注重学术论文的规范外,作者的思想表达和读者的接收需要对齐,同时应提出真正的学术问题,以及对真实问题的回应和解决措施应当多加斟酌。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张文龙老师评议强调了标题拟定的重要性,文章的各级标题应当实现论证问题和论证结构的统一。

刘风景教授总结指出,第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论文写作前应夯实法学理论的基础知识。例如,对“权力”的使用应遵循法学界对于“权力”一词约定俗成的认识,个别情况用“影响力”表述更为合适;第二,对问题的提出和解决都应慎重。提出问题时应反思问题的必要性和严重性,解决问题时需要“让子弹飞一会儿”,注重市场的“自净能力”,审慎进行“强行解决”和“急迫干预”。

会议进入闭幕式环节,会议闭幕式由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蒋传光教授主持。

《求是学刊》常务副主编、李宏弢教授肯定了此次会议的对学术研究的重要意义,并提出数字经济的发展是对数字法治研究的出发点,实践是论文写作的重要环节,提供实际解决方案是论文写作的落脚点。同时李教授对论文的破题、架构作出指导,并再次强调,论文的题目设计不能单单追求标新立异,应当对其严谨度认真商榷,注重法学论文写作的章法。

《法学》编辑王海军教授肯定了各位学者对问题的发现能力,新的时代赋予了新的命题,同时老问题也需要以新范式进行分析。但同时不能单从文字中获得问题,“亲身体验”是作者与读者联系的关键桥梁。王老师对博士研究生重点提醒,文献综述和学术梳理在论文写作中十分重要,以及对细节和规范度的把握不可忽视。

最后,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方青教授作为下届论坛承办单位代表进行发言,宋教授表示第二十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将不负众望,欢迎各位博士生和学者的积极参与。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文/赵一萌、郑驰;图/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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