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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报道

数字法学的是与非 | “数字法学的争锋与应答”之三

浏览:8070次 发布时间:2023-10-05 23:32:59

第二届“数字法学与数字司法”

高端论坛会议实录

论坛主题:数字法学的争锋与应答

第三单元


主持人:蔡颖雯(青岛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两办《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的新兴学科。数字法学既是热点也是难点,我们本单元共有五位嘉宾会围绕该主题开讲,那么演讲嘉宾是否会延续以上两单元形成的以一对多的争锋局面,请大家拭目以待。

首先,有请第一位老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胡铭教授,他同时也是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的执行院长,演讲的题目是:数字法学是什么?有请胡铭教授。


胡 铭(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

今天非常荣幸也非常高兴有这个机会来到青岛这样一个美丽的城市,跟各位专家、各位老师一起交流,感谢马长山教授的盛情邀请,感谢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的各位老师的辛勤付出。今天的会,我觉得很有意思,大家头脑碰撞、思想砥砺,就像袁方主编所说的,大家来个“神仙”打架。就第三单元的主题,我发言的题目是:数字法学到底是什么?抛出这么一块砖,同时,我选了个靶子,那就是坐我边上的陈景辉教授。

景辉教授发表了一篇颇有影响力的文章《数字法学与部门法划分:一个旧题新问?》,我之前拜读了陈景辉教授的大作,非常受启发,景辉教授论文的特点是可读性很强,层层深入,观点鲜明。到底是什么数字法学?景辉教授提出,由于数字法学极力主张自己的实践功能,所以它只能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而绝不可能是理论法学;建立在部门法划分的基础上,数字法学最多只可能是某种特定的部门法学;由于公私法划分是法律性质的基本要求,所以数字法学只可能是公法学的具体部门。

数字法学究竟是理论法学还是应用法学?景辉教授的观点十分明确,绝不可能是理论法学,只能是应用法学。但我们看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法理学的教授为数字法学的研究作出了诸多重要贡献,如马长山教授的系列论文和数字法学的教材。难道这些成果都是应用法学?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看一看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区别。一般认为,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主要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法律逻辑学等。应用法学则是指研究现行法律、法规并注重将研究成果在实际中加以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如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等,是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两者间主要依照研究对象不同而作区分,理论法学对法学基本思想、基础概念做阐释研究、推理概括;应用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律实际生活中的经验材料,更具有实践性。

我们上一个单元讨论的数字人权,就是一个典型的数字法理问题。数字法学确实有很强的应用面相,但从根本来看,只有深入的数字法理研究,才能支撑起数字法学的体系。当下,已经有不少学者围绕着数字正义、数字人权、数字主权、数字平台、数字治理、数字文明等数字法理的基础概念展开研究。围绕这些概念,有一系列新的理论命题,如代码即法律,算法即规则,数字人权引领第四代人权等。这些重要的概念和命题,正是展示出数字法学作为理论法学的重要研究成果。

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数字法学是公法学还是私法学?这个问题也是有争议的。陈景辉教授认为数字法学只可能是公法学的具体部门。我们看到,今天参与讨论的有各个部门法的老师,如张新宝教授、申卫星教授是民商法的学者,时建中教授是经济法的学者,对数字法学都作了精深的研究和产出了优秀的成果。

一般认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涉及法律主体、法律对象等。公法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而私法的主体则是个人、法人或组织;公法主要规定的是政治制度、国家行为和公共事务等方面的法律规则,而私法则是规定个人和私人团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则。数字法学和传统的部门法相比较,很难严格地纳入这种区别。可能也是因为如此,不少传统的法律都涉及数字法学的问题,新兴的具有显著数字法学特点的法律,也体现出明显交叉性。如民法典反映了数字时代的特点,从增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到加大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民法典适应数字时代发展态势,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然要反映数字时代的程序变革和流程再造。数字法学的研究现在很热闹,就在于好像大家都可以参与,没有哪个部门法领域的学者不能参与,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看到数字法学可以说现在正成为一个显学,大家都可以交流。那么,我们真的可以将数字法学归入某个部门法学吗?我想可能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数字法学研究的当前热点是数字法律。包括一系列新的数字时代的法律,如《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司法解释层面,如最高人民法院三大在线规则,即《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政策层面,如今天讨论了很多的《数据二十条》。对于这些新兴的数字法律的归口也是有争议的。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负责草拟的,而《网络安全法》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负责草拟的。归口的差异,也说明了数字法律很难严格纳入一个口径。

也许我们并不应该将数字法学纳入某个部门法,也很难在公私法两分的语境下来研究数字法学。在信息革命的浪潮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被重新定义,数据与信息成了重要的生产要素,现代法学也正在向数字法学转型升级。从这一意义来看,数字法学承载了数字时代法学理论和法学实践的变革。过于强调将数字法学纳入某个部门法,亦或是纳入公法或私法,可能不利于数字法学的开放性和进一步发展。在法学领域有一个现象,就是我们都习惯于划一块自留地,或者我们将其称为“专业槽”。我们会说,绝不能让任何人都可以到我们学科来吃一嘴,这说明我们学科理论性不够,没有专业槽。但这种所谓的专业槽,也可能蜕变为画地为牢,不利于学科交融发展。以部门法划分的方式来展开研究和培养人才的范式,很容易导致学术研究的同质化和人才培养的同质化。从数据来看,我们培养了很多的研究生、博士生甚至是博士后,但真正遇到难题的时候或者国家亟需的时候,对于很多专门领域,却找不到合适的人才和专家。这便需要我们打破部门法的藩篱,甚至打破专业的桎梏,开展问题导向、学科交融的研究和人才培养。

数字法学研究之所以具有重要的意义,就在于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算法等统一于“数字科技”,把目前相对分散与孤立的有关数字领域的法律研究统一于“数字法学”,统筹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的法律、伦理、法理研究。数字法学的研究重点在于厘清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数字法学的基本定位,以明确其要实现什么样的目标;二是数字法学的主要范畴,以梳理其聚焦的最主要议题;三是数字法学的重要方法,以承载其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的革新。

特别是在方法论层面,数字法学正在改变并必将深刻影响到法学的人才培养和研究范式。法科生越来越应当成为适应数字时代需要的复合型人才,而不是传统的文科生,法律人要学会大数据方法、编程和建模方法、实验方法等。例如,相较传统的实证法学研究方法,数字法学实验方法在挖掘数据规律、确定变量之间因果关系等方面具有可复制性、可验证性等优势。数字法学实验通过打破学科壁垒、形成数字法治学术共同体,面向不同应用场景构建法学知识图谱,在此基础上展开仿真模拟实验以实现预测和验证目标。

最后,我的结论是陈景辉教授的论文写得非常精彩,但我坚决不同意。数字法学究竟是什么,将走向何方,还要求教于各位先进。谢谢大家。

主持人:

好,“神仙打架”不可避免,胡铭教授平常看起来文质彬彬的,但是今天就是旗帜鲜明的进行挑衅。景辉教授咱先沉淀冷静冷静,行不行?下面,我们有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张欣副教授演讲,大家欢迎!


张 欣(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非常感谢蔡院长,也非常感谢马老师的邀请和会议主办方的悉心款待,还要感谢陈景辉教授和张凌寒教授让我先行来抛砖引玉。

我今天汇报的主题是,数字时代的法律变革和数字法学的探索与发展。我们要讨论数字法学有没有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首先要从一个更大的一个背景来看,在数字时代法律本身到底有没有发生真正的本质的变革,还是说只像陈景辉教授说的只是一个新瓶装旧酒的这么一个过程。我个人认为,自己的研究经历和学术积淀还不足以对数字法学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学科做出论断。但至少我能够厘清一点,即数字法学要想成为一个独立学科,它至少不应当怎么样。我认为,数字法学是否可构成一个独立的学科,需要甄别三个问题。首先,数字法学相关的研究是学术泡沫式的巧立名目、凑热点、随意地将数字和法学的拼凑,还是说我们所做的研究是真正的兼具交叉性和实质性的研究,我觉得这一点是很重要的。

第二点是数字法学的研究是对各类数字现象的一个简单的描述和知识点的堆积,只要理解了一般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知识就可以分析解决的具体问题,还是数字法学研究中遇到的问题,遇到的研究对象是需要从原理和机理上做出的真正变革?

数字法学要成为独立学科所面临的第三个挑战是,到底是新瓶装旧酒,只是简单的用法律人所熟悉的传统规则给它赋有一些新的含义,还是说它是法律规则的真正的推陈出新。这三个问题是判断数字法学未来能否成为独立学科首先需要面临的三大核心挑战。

为了回答在阶段的研究中,数字法学到底是否面临和如何解决这三个挑战,我以数字时代的法律治理的挑战和法律变革为分析视角,以小见大地部分性地回答上述三个问题。

数字时代来临之后,法律治理面临着至少五个层面的挑战。第一个是立法时机层面的挑战。技术的迅速进步对于立法者来讲,是越来越难把握了。

首先,如果立法过早可能会抑制创新。以近期非常火的大模型为例,当中央网信办4月份推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时候,可谓世界首发,引发了全球的广泛关注。但客观而言,《征求意见稿》可能一些条款和规定无论是对训练数据集还是对模型本身的内容,还是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生产者责任的规定都可能与科技企业现阶段的研发需求不相契合。从这一张力中,能够看出,过早的立法可能会抑制创新,所以在最终公布的《暂行办法》中,也可以看到立法机关和监管机关其实吸收和接纳了很多公众和产业界的意见,在很多条文中作出了实质性变更。

PPT展示的两张图中全面展示了大模型的全球科技竞争领域,美国、我国和其他国家的竞争和发展态势。因此,全球科技竞争已经从技术之争扩展到规则之争、治理之争。

面对科技的迅猛发展,我国提出“治理”与“发展”双轮驱动的理念,因此我国在相关领域的立法也从一开始摸着石头过河、成立一个指定一个,过渡到垂直领域进行切口的这种小快灵的立法,所以人工智能产业当中,立法、规制与产业发展基本上是同频共振的。

由此可见,如果过早立法可能会抑制创新。立法的时机难以把握。如果说让子弹飞一会儿,等立法在产业比较成熟之后再去进行,有可能会遇到科林格里奇困境。例如,人脸识别,其实人脸识别技术在1954年就已被提出,在1990年和2000年其实就有一个相对成熟的发展。但那个时候显然没有很好地嵌入社会各个场景之中,规制和立法的步伐也并未有实质性的进展。到了今天,我们发现人脸识别技术已经非常成熟了,如PPT上的图示所表明的,人脸识别行业和产业规模占据人工智能中相当大的比例,已经和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和市场份额不相上下。

但从法律治理的角度可以发现,当人脸识别技术已经深入嵌入社会之时,无论是部门立法还是司法解释,虽然各个层级均对人脸识别技术开展规制和治理,但却已无法阻挡其发展和落地的脚步。《南方都市报》之前对公众关于人脸识别技术的态度进行过调研,如PPT所示,即使很大一部分公众表态不愿意被刷脸,不愿意被人脸识别技术所支配,但当其已经广泛嵌入并渗透至各个场景之时,其已经从某个方面大到难以被有效规制。

第二个挑战,数字时代的法律变革是立法事实难以确认。有学者提出,在步入人工智能社会,也同步步入到立法后事实时代。所谓立法后事实时代,是说数字时代由于网络平台和网络化过程中彼此相连,实际上很难去从单一维度评价一个新兴事物是好还是坏。即使是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可能都很难得到全面可靠的结论。例如,Airbnb和Uber,其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公众的出行和住宿,但与此同时它引发的社会问题属不胜数。当立法机关或者监管机关想去规制的时候,其已经变得错综复杂,更加难以评价。所以,数字时代的第二个挑战是立法事实难以确定。

第三个挑战,我个人认为也是我们国家目前面临的最大的一个挑战,就是立法沟通的挑战与困难与日俱增。例如,去年才生效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在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当中大家都知道很长时间以来,由于数据画像技术引发了消费者和用户的一系列隐私担忧,用户已经出现对数据画像负面化的态度。因此,立法者和监管者也开始进行积极的回应。例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选择或者删除用于算法推荐服务的针对其个人特征的用户标签的功能。换句话说,有了这条的规则支持,用户可以主张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删除数据画像中的标签。但如果与互联网公司交流,我们会发现,实际上很多平台企业已经从传统的数据画像迭代至基于矢量的新型画像模式。在这个新的模式之下,已经脱离了传统的数据标签的方式。那如果企业要赋予用户相关的权利,是否需要退回到原有的技术路径之中,创造出一些标签来让用户去行使删除权利呢?因此,立法者虽然已经在用最大的努力让立法的逻辑与技术的机理和产业的逻辑相契合,但实际上在这里面的沟通挑战是非常大的。

第四个挑战是法律创制的逻辑其实受到了很大的挑战。伴随着人工智能走向通用化,整个产业逻辑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在AI 1.0时代,更多的是面向要素治理,例如数据治理、算法治理和平台治理,但是AI 2.0时代,需要开拓一种面向产业生态链的治理。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链为例,核心的一种产业链方式已经转变为MaaS,即模型即服务的模式。在这一模式之下,基础模型的部署者、中间层的微调和对点工具开发者以及下游面向用户的主体可能分置于三个主体之间。因此,传统的以平台主体责任为抓手的路径难以应对。

与此同时,传统侵权法在数字时代受到了巨大挑战。例如何为算法滋扰?如何应对算法带来的非物质性损害?目前尚无良策。2018年,uber在全球首次的自动驾驶路测导致行人死亡的事件当中,法律责任框架并未因时而动,导致该案中仍然是人类安全员承担了法律责任。那么在人工智能愈发智能化、自主化的今天,应该如何分配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值得关注的是,监管或者立法还存在科技市场竞争的挤出效应。越来越多的实证研究表明,如果不适当的拉高监管的阈值和合规的阈值,中小企业可能会因监管过重和合规成本过高而被挤出市场。

鉴于新时代新变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说数字技术正以新理念新业态和新模式全面融入各领域和全过程。两办文件也提出了数字法学的概念,中央之前的工作会议还明确提出了数字法治的概念。因此,在宏观时代和背景之下,数字法学应当聚焦于两个重点关注。第一个是数字空间的法律治理,就是数字法治化的相关议题与研究。第二个就是法治领域的数字化过程。数字法学要想成为一个真真正正的、让众人信服的、正当性充分的学科,需要重点探索数字法治的核心概念,围绕该概念引领的价值观念、基本原则、研究方法,梳理数字法学体系中的新概念、新命题、新论断和新体系,提炼数字法学基本范畴的理论体系。

在现阶段,我个人认为至少有三个命题是非常值得去关注的。第一个议题是到底如何去构建分类分级和精准化的治理规则。我们已经提出构建数据分类分析、算法分类分级、模型分类分级以及平台分类分级,那到底如何确定分类分级的依据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研究议题。

第二个是如何构建以数字技术和产业链生态相适应的归责体系和救济体系。第三个是如何探索法律逻辑、技术逻辑和产业逻辑深度融合的治理机制。

以上就是我对数字法学的一个非常初步的一个思考,敬请大家多多批评指正,谢谢。

主持人:

感谢张欣教授,大家在报告中都强调数字技术在数字法学或者是数字法治发展中的不确定性,或者是基础性的这种地位。

下面,有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景辉教授,报告题目是:数字法学与部门法的划分。


陈景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先来说一下对前面这两位发言的意见,然后再说我自己的看法。

我先从张欣的“挑战”来。我自己写过一篇文章,就是关于什么叫挑战,新出现的东西不见得都是挑战,否则挑战太多了,所以是不是挑战是有标准的。同时,要说对法律构成挑战,显然也需要有标准。所以,首先来看张欣说的构不构成挑战,她所说的我记住的只有两件事情,第一件事情在立法,她虽然讲了五件事情,但是所有事情都是关于立法的。第二件事我听到的是三个逻辑的统一,法律逻辑、技术逻辑加产业逻辑。我不知道我是不是精准地抓到了你的所有想法,这两个想法对我来说可能都会有问题。

第一个问题,如果你的核心在立法的话,我们可能没在同一个领域谈问题。什么叫做同一个领域内来谈问题呢?传统上的法学会区分立法论和解释论,然后我们通常不把立法的问题纳入到法学范围里面来考虑,那不是法律的事情。也就是说至少从民法开始,比如说90年代的时候开始的民法解释学,然后到后来我们现在所主张的教义学,常规的法学是教义化的,或者叫做解释论的,我们不讨论立法的问题。一旦我们不断地以立法的方式来应对新问题,就意味着我们在不断地动摇既有立法体系和它的重要性或者地位,所以在基本思路上我们两个完全不同。同时,法律逻辑、技术逻辑和产业逻辑而言,对法学来说,如果有这三逻辑的话,我们应当只关注法律逻辑,在还有余力的时候,才会关心技术逻辑和产业逻辑。这三个逻辑之间的关系,你不能说一点没有,但到底有多少关联不好说。就像转基因食品的问题,对于科技或者产业来说,他们如何壮大产业是他们的任务;对我们来说安全,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这是我们关心的,要不我们不需要法律了。各位,你会发现,如果你,按照产业逻辑来的话,我告诉你有一个包袱,法律就是这个包袱。所以你才要不断立法和修法,因为你要让法律尽量别阻碍技术逻辑和产业逻辑,尽量给它们提供帮助,所以法律其实就是服务业。但对不起,法律不是服务业。

这件事情还导致一个非常好玩的现象,跟胡铭讲的事情也有点关系,就是他谈到的“谁都可以谈数字法学”。为什么谁都可以谈数字法学,他给的理由和我看到的情况是不太一样的。他给到的理由是说,因为科技对每个方面的冲击都大,所以每个人都有资格谈,但我看到的是另外的情况。各位,我想请问在座的诸位,作为一个大学老师或者法学院的学生,法学院大学一年级的同学如果能搞科研的话,他们最容易搞的科研有什么?有两个话题,第一个话题是社会调查,也就是法律与社会科学或者社科法学,第二话题就是数字法学。这说明什么?门槛之低可以想见一般。所以,谁都可以谈数字法学,可能不是因为数字化挑战了方方面面,而是因为它的门槛太低了。如果有数字法学的话,它可以是个什么样子?不管是什么样子,都得有门槛和专业槽的问题,但现在显然没有槽。

胡铭教授讲的几件事情,我现在可以做出回答。

第一件事情作为学科的数字法学和作为专业的数字法学并不完全等同,它们是可以分开的。也就是说,我们有一个学科和我们设立一个专业一个研究方向,这两者是可以分开的。对我来说,它是一个专业或者它是一学科,这是两回事,它们之间不能说一点关系没有,但不是完全的一一对应的关系。这一点不构成对于胡铭教授所考虑的学科或者教研室的问题的挑战,我觉得不应当对你构成困惑,该组织人马就组织人马。第二是你给我提供的信息。我自己得不到这个信息,因为我从来不跟实务界有关系,我自己是在书房里面待着的。《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分别是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和国家法室做的,这反而证明了你要挑战的结论,因为在我所提供框架里面,这些法律都属于公法。所以,我是同意由他们来弄这事的,尽管我的同意没啥意义。

现在回到我的论文上。我自己为什么会讨论这样一件事情?说实话,主要的对象其实不是数字法学,主要讨论的话题是部门法划分。这件事对我来说,最早构成的困惑其实很久了。我1992年上大学,大概1993年还是1994年,当时在学经济法,我记得听到了一个非常激烈的主张,叫纵横统一论。纵横统一论什么意思?经济法既管横的又管纵的,啥都管。当面对数字法学的时候,我就想起了这件事情。这就是我为什么一开始就会去讲经济法,后来还有一些类似的挑战,比如说社会法、环境法,它们也带来类似的挑战,是部门法划分的挑战。这些挑战慢慢被法学既有的东西都吸收掉了,于是你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经济法学作为一个学科我们不再谈了,但是在专业上仍然是有的,是吧?有一个更好玩的地方:法学1+10+ x的结构中,你看经济法在哪里呢?它属于x,而不是10。

简单来说是这样的:我们传统上的法学结构是由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组成的。应用法学有个特点,它直接面对法律实践,理论法学不直接面对法律实践。所以这样一来就遇到了一件事情,数字法学如果它要么是理论法学,要么是应用法学,如果它是理论法学的话,它不直接面对它的实践,它是透过应用法学来间接面对法律和法律实践的。但不幸的是,至少我所看到的所有的数字法学,都想直接面对法律实践,都想直接面对法律实践当中的难题或者困难,在我看来这不是理论法学的功能,所以它就只能是应用法学。应用法学由三个东西组成,你可以说两个也无所谓,第一个和第二个可以合在一起。第一个就是规范,即法律规范,第二个就是体系,第三个就是理论。那么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实践当中面对的新问题能不能分别被规范、被体系、被理论所吸收?能不能吸收的问题,我没有时间反复的来讲,我只提醒各位一件事情,体系当中有一个法律叫宪法,我想请问可不可以考虑超出宪法之外的事情?假设我们同意宪法之外,还存在着一个东西的话,那么理论可不可以吸收?为什么不断强调理论问题吗?因为它又回到了理论法学,它对于实践又开始变成间接的关系了。所以你这个时候再主张它的直接功能,这是做不了的。所以对我来说,就只有一个可能性,数字法学是应用法学,我不知道各位可不可以理解我的逻辑。应用法学的特点是,它是部门法化的。但这样一来。数字法学只有两种可能,一个是它是独特的部门法,二是它被既有部门法划分分别吸收。所以,民法学者例如张老师,可以讨论数字法学的问题,因为民法吸收了一部分;刑诉学者例如胡铭,也可以参与讨论,因为刑诉也吸收了一部分,其他的部门法也可以吸收一部分。这是一种可能性。但这是数字法学的主张者所不愿意接受的,这显得数字法学太不重要了,所以他们只能接受第二个主张或者想证明第二个主张,就是数字法学是个独特的部门法。

我的目标就是来证明这个思路不可行,数字法学不可能是个独特的部门。我不反对可能出现的一些确实新的东西或者有挑战性的东西,但是可以被各个部门法单独的吸收进来。这个是我不反对的,所以我相信你可能会误解,误以为我会把这些东西都排除在外,但我会认为各个部门法是可以分别吸收的。比如说,对于个人信息的问题,我始终坚定的认为民法是可以吸收的,虽然张老师不同意,但是我自己会主张是可以吸收的,透过隐私的问题就足以解决这个问题。所以对我来说,我主要考虑的就是数字法学,如果它成立的话,最强有力的主张会是什么?并不是被每个部门法学分别吸收。我相信,这一点数字法学的主张者应该不会同意主张,因为它太弱了,它变成了一个零散的东西。所以,最强有力的主张是,数字法学变成一个独特的公法。这样一来,我们就要需要区分公私法的划分标准,要需要区分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这遇到的第一个挑战,就是晓东经常挑战的一件事情,也就是公私法划分这件事情是不是成立。

在我们通常的理论当中认为公私法的划分是个经验问题,那么在法理学上给出来的,主要来自于一个法律多样性的理论。什么叫法律多样性的理论?简单说所有的法律规范不能化为单一类型,只能化成两个类型。一个就是施予义务的,一个是授予权力的,它就跨越成这两个类型。比如说民法上的主要规范都是这样的一种规范,你想一种事情要发生的话,你应当怎么做,你没有满足这个要求,就会产生无效,但是不受制裁。但是,有的法律是制裁的,这种制裁主要就是用来阻止一些行动的发生,例如犯罪和民法当中的侵权。这就区分出了刑法和其他的法律。而其他的法律中存在着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这是因为授予权力的法律大概有两种,第一种授予私人权利,他是给自己创设便利的;另外一种社会公权力的,它主要是立法的权利和司法权力。这个二分是公法私法划分的最核心的原因,这样一来公法、私法的划分就出现了。这样一来出现了什么呢?刑法、私法、公法的三个区分。紧接着的,就是再部门法化,什么叫再部门法化?你会发现既有的部门法有很多,因为有一些部门法有再部门法化的必要性。这主要就是公法,所以分出宪法和行政法。而行政法还存在着再部门法化的空间,这就是一般行政法和具体行政法的区别。各位,今天所说的“行政法”就是一般行政法,各位看到行政组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这都是行政法学内容,这是一般性的。然后是具体行政法,它们是任务型的,要完成什么任务就设定一个部门法,所以你知道什么叫经济法了吧?各位你知道什么叫做环境法?你现在知道什么叫做劳动法和社会法了吧?它们都是任务型的行政法,所以现在如果数字法学是一个新的部门法,它最多就是任务型的具体行政法,但这还是得等待承认。还有一件事情特别好玩,我没时间仔细讨论了,什么事情呢?这些事在完成全部的部门法化之后,还有一堆乱七八糟的东西剩下来,有人给它们起了个笼统的名字:领域法。

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数字法学的主张者认为自己不能够被每个部门法吸收,那么他必须主张自己是个独立的学科;如果主张自己是个独立的部门法的话,要么你主张自己是个任务型的具体行政法,要么主张自己是个当不得真的、剩饭打包式的领域法。我不知道会选择哪个。

以上就是我要讲的,谢谢各位。

主持人:

感谢景辉教授,景辉教授讨论的数字法学是与非,这个目标点越来越清晰,那就是数字法学究竟会不会发展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学。

下面,有请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的张凌寒教授演讲,题目是:数字法学的争鸣——领域法还是部门法,有请。


张凌寒(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

感谢马老师邀请我参加本次的主题讨论,想必马老师也是有意将我的发言安排在当前单元。主持人方才介绍我是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的教授,大家可能据此猜到了我的观点。我是第一次直面如此激烈的观点碰撞,若有发言不当之处,还望各位前辈批评指正。

我的汇报围绕“数字法学的争鸣”展开,在进入正题以前,我想先回应有关数字法学学科地位的争议,而后引入对数字法学发展阶段和研究内容的讨论。在我看来,无论是两办文件提及“数字法学”,还是教育部设立数字法学二级学科,都不能作为数字法学具备独立学科地位的根本依据。学科划分对院校的教学安排和学者的科研工作都有重大影响,但我们还是应当回归到现实需求中去理解其意义。虽然学界不乏对数字法学地位的质疑,但就我参与各部门立法论证的经历而言,数字法学是存在于法律实践中的。既然现实已经对实务界和学术界提出了需求,我始终认为自己应当将重点放在数字法学对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推动作用上。至于建立独立学科的选择是否正确,不妨留给历史去回答、去检验。

数字法学争鸣的第一个核心问题,是数字法学的历史定位:数字法学究竟是是一个领域法学,还是现代法学可能的发展阶段?第二个核心问题则是数字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底层逻辑是什么。这两个问题相当宏大,很难由我个人给出答案,只希望我的观点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在数字法学发展的早期,它的确接近于一个领域法。例如互联网治理发展早期,法律规范寥寥分散在不同的法律部门和规范文件当中,直到基础性的监管法规的出台才将其统合起来。结合个人的研究经历,我认为在2008年以后,数字法学就在学者的持续研究中初具雏形。

从2013年起,尤其经历疫情后,大量社会生产资料被进一步数字化并与互联网绑定。随之而来的是部门法学和实务部门开始自我变革以适应社会的数字化,最先发展出数字法学特征的是知识产权领域,更多刑法问题和民法商法问题也接踵而至。这可能源自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对象多数是相对易于数字化的,而随着社会数字化的步步推进,越来越多的法学领域都呈现除了数字法学的特征。紧随知识产权学者进入网络法学术界的刑法学者将网络法学拓展至刑事领域。有趣的是,在民法学者开始讨论虚拟财产确权保护问题以前,针对盗窃虚拟财产的刑法研究就先行一步了。而到了2015、2016年前后,行政法学者也开始注意到数字法学领域,这一时期的学术讨论围绕平台权力和相对用户优越地位的形成,进而引起法理学学者关于社会权力结构变化的讨论。

数字法学的发展根植于数字社会的形成,我们可以观察到数字化给所有法学学科都带来了影响。马老师在其论文中划分了古典法学、传统法学、现代法学和数字法学四个阶段,即数字法学代表着未来法学的发展形态而不限于一个部门法。我十分佩服这样大胆的论断,也确信数字法学的影响不会仅限于单一领域当中,但对数字法学能否改造整个法学体系而成为法学发展历史中浓墨重彩的一篇还抱有些许困惑,也希望能够继续向马老师请教。毫无疑问的是,数字法学的确在向独立化发展,现如今我们已经很难再将其看作一个纯粹的部门法学去对待。近来学界有关数据跨境流动的讨论让国际法学者也出现在了数字法学的会议桌上,未来的数字法学一定会凝聚更多来自不同部门法学背景的学者。

解决社会治理难题是值得法学学者引以为荣的使命。我们的社会从农业生产时代走向工业生产时代,再到今天数字的时代,其本质是生产要素不断地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包含要素性质方面,也体现在要素的形态和比例上。物理世界的生产要素被高度绑定在互联网当中,数字化的资源借由算法被分配和产生价值。生产方式的变化预示着生产关系的发展,调适和优化法律关系以应对新兴生产力是法学的应有之义。在传统工业社会向数字社会的过渡中,数字法学就发挥了一个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基本导向的学科先锋作用。数字化不仅推动了生产方式的变化,也直接影响到了社会的权力结构和信息流通模式。网络世界刚刚出现在人们视野当中的时候,每个人都在想象一个扁平的自由网络世界。数十年的自由生长的确让多数人都享受到了互联网的利好,但这些发展是以不均衡为代价的,网络世界恐怕没有想象中的扁平。当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商业模式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我们反而看到生产要素和信息要素不断向中心点汇聚,网络并未将它的普惠带入到每个人的世界当中。社会的权力结构和信息分布已经悄然改变,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也不断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学术界既然观察到了这样的变化,就没有理由去回避对相应演化路径的讨论。

惭愧于个人理论研究深度的不足,我难以断言数字法学的具体进路。但无论数字法学在整个法学发展史中居于何种地位,其对法学理论体系的影响和对现实问题的回应都值得被铭记和期待。

主持人:

感谢凌寒教授的精彩演讲。在第二单元的数字人权讨论中,提到了数字人权需要确立新的逻辑,创立新的框架。同样,数字法学究竟要不要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学,或者有没有必要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学,是不是也需要确立新的逻辑以及新的框架?

下面,有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赵精武副教授演讲,题目是:数字法学研究对象的反思与重述,有请。


赵精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感谢蔡院长的介绍,尊敬的马老师、孙院长,袁主编,胡院长以及各位在座的同仁,大家下午好,今天我想报告的题目是“数字法学研究对象的反思与重述”。

当前数字法学研究存在一个普遍的问题,我想这也是大家在阅读过程中经常存在的疑惑,当我们在阅读一些数字法学论文时,总是不能很好地定位它的问题意识与现实价值,感觉提供的结论可谓是“玄之又玄”或“仅仅提供了大方向,没有办法落地”。总结部分数字法学论文的特点,即先根据技术原理分析技术概念,然后梳理罗列所有的技术风险,最后形成一个零散但并不系统、模糊且不深入的对策建议,这种论述架构可能就是让读者总感觉数字法学的研究“泛泛而谈”宛若空中楼阁的直接动因。

在数字法学研究领域,我们需要“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当前讨论过于抽象的法律概念或理论架构并不能真正解决中国数字法学发展过程中最急迫的现实难题,我们需要探寻数字法学需要回答的真命题。

数字法学作为一个新兴领域尚处于探索阶段,因新技术产生的风险是我们必须回答的实践命题。我有一种感受,当下中国数字法治领域的疑难问题也是世界难题,像超大型平台及聚合平台的法律监管、各类复杂算法的法律治理、数据界权及数据交易均很难在传统部门法体系中找到准确定位,数字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已经超过了传统部门法的既有框架。

同时,数字法学作为一个新兴领域,需要回答一个具体的理论命题,法律究竟应不应当、能不能介入技术治理活动,因为部分技术风险问题交由法律同样无法达成良好的治理效果,甚至可能不如技术治理来得更为直接。对法律介入技术必要性的质疑本质上是混同了两个问题,一个是技术能否作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另一个则是技术风险是否是法律介入的原因。两者的区别在于,现代社会风险的治理体系往往需要技术、市场、法律、伦理等多元化治理工具介入,法律介入技术这一命题更准确的表达方式应该是与后一个问题相关。之所以会存在前一个问题,是因为部分学术论文总是将技术与技术风险两个概念混同,导致部分没有价值、没有意义乃至纯粹技术治理的议题统统被纳入数字法学研究的范畴,这当然会产生数字法学研究结论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的结论,而不是实践层面的结论,甚至部分结论不如律师咨询意见更为直接有用。

另外,必须强调的是,数字法学作为领域法,不是部门法。以元宇宙为例,数字法学对于该技术的研究始终是以该技术是否对现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部分影响或根本性变更,而对应的解决方案还是要回归到具体的部门法。但是这不等于数字法学将会成为部门法,因为其研究对象并不具有区别于现存部门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

此外,数字法学的研究内容是以新兴技术风险为中心,但是这不等于所有的技术风险都需要纳入法律技术框架。不少学者在一项新兴技术出台之后,无论是出于“紧贴技术前沿”的考量,还是出于对未知风险的担忧和恐惧,逐渐形成了“技术创新带来全新风险,全新风险需要专门立法”的僵化逻辑,完全不考虑其所设想的技术风险究竟可不可能发生或者在未来是不是确定发生。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为例,部分学者在分析和列举一系列可能的技术风险之后,习惯性将风险成因归咎于现行立法空白、法律漏洞等原因,完全不顾“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现行立法已经囊括了绝大部分技术风险。至于剩下的技术风险,要么是基于作者的未来主义假想,要么是引自产业界出于商业目的的夸大宣传,完全忽略了数字法学所应当秉持的中立性和客观性。然而,有关算力资源分配紧张、算力的法律性质等基础问题却鲜有学者专门论述,忽视了数字法学也会随着技术不同发展阶段呈现不同的研究重心。早期的安全风险治理已经进行了相当充分的探讨,接下来更应当关注的是促进技术创新发展的相关体制机制,如算力资源分配、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统一规范等问题。

因为是最后一位发言,我想做一点小的总结,数字人权、数字经济和数字法治这三个命题彼此之间是相互关联的,数字人权是数字经济环境下新兴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创设或调整的正当性基础,数字经济发展是数字法治的研究目的之一。面对学界对于数字法学的诸多质疑,其一,需要做的是警惕法律帝国主义倾向,不是所有的技术风险或技术创新发展都能通过立法予以解决。其二,需要做的是加快数字法学研究目的、研究体系以及研究领域的体系化,数字法学绝不是“数字技术+法律”两个概念组合那般简单,更多地表现为法学研究视野的扩展以及研究范式的多样化。其三,需要明确数字法学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表现为对数字经济治理难题的及时回应,相对应地,研究议题应当更聚焦、更具体,避免仅仅在法律价值层面的空洞论述。

数字法学的创新不是“无根之水”,而是需要建立在传统法学研究基础上的逐步创新,既不能完全抛弃法教义学等传统研究范式,也需要适当突破既有的法学研究体系,关注法律与技术之间的新型互动关系。无论数字法学最终形成何种理论体系,法律关系始终是数字法学的研究中心,技术风险则是数字法学的治理对象,但切不可将数字法学等同于“技术风险治理法学”或“预测风险法学”,相应的研究成果仍然需要立足中国数字法治实践和网络空间治理的现实需求,如果需要一句话总结我发言的内容的话,那就是希望未来数字法学的研究能“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与诸君共勉,谢谢。

主持人:

感谢精武教授的精彩演讲,精武教授在15分钟的报告中有十次提及景辉教授,一般有的是相同部分,有的是妥协部分,我听上去更多的可能是分歧,一定要请景辉教授再回应一下。

下面,请大家提问或者发言。

对话讨论


马长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我想说两句,景辉是一个学术上比较“霸气”的教授,他层层论证的逻辑很精致,但并不代表着这有可靠的说服力,事实上他的观点是错误的。为了避免这种严密逻辑下错误观点可能产生的误导,所以我必须要讲几句。

第一,景辉教授说数字法学涉及好多领域,但法律只考虑自身的法律逻辑,无涉其他价值和逻辑,这明显是错的。你可以看看现在所有的相关数字立法,如《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等,这些最初的立法草案都不是法学专家起草的,法学专家只是在征询意见和专家论证过程中去“挑毛病”,使其符合立法的程序和规范,而其底层则基本上是技术逻辑。说白了,核心是技术逻辑的规范化、法律化,这是数字时代的必然现象。同时,超级平台的技术逻辑还会对用户产生规训作用,如腾讯会议“识别”有敏感词就会瞬间断掉,微信发送文件经识别后进行信息拦截等,还有微信封号。这些技术规制无疑会影响人们的行为,作为用户需要谨言慎行,它们也不会给你任何救济的渠道。在这个时代,数字逻辑、技术逻辑已经全面渗入了法律领域,如果你还抱守着封闭自守的“神圣”逻辑,那很容易被生活现实所抛弃。不信咱就试试看,可以子弹先飞一会儿,现实会证明一切。所以,我认为这个可能是很重要的。

第二,景辉教授说现在本科生大量选择数字法学作为论文题目,是因为数字法学的门槛低,这同样是错误的。这个假期,我们这个团队大概十五六个人,参与了蚂蚁集团(支付宝)的一项横向项目,主要是大模型的伦理风险控制,也就是价值对齐的研发工作,从而让大模型更好的为人类服务,教导大模型遵循人类的价值观。你怎么让机器学会人类的价值观,如何让它跟人类价值进行对齐,这无疑是极为复杂的事情,甚至会颠覆我们过去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认识。这种数字法学研究在哪能看出门槛低?恰恰相反,门槛十分高。目前本科生、硕士生大量选择数字法学作为论文题目,是因为它是最前沿的,也是社会最需要的,反映了时代发展的趋势和要求。

第三,景辉教授的演讲逻辑很缜密,但更多是具有自身的逻辑意义,而不具有法律意义和生活意义。他的演说逻辑是建立在罗马法的公私法二分之上,这种逻辑从罗马法发现一直到近代,整个体系构架很精美,然而其底座无疑是工商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你把它简单套在数字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上,说它是“新瓶装旧酒”,其实是总想用你的“旧瓶”框住“新酒”。我举个例子:我们原来说生命的条件是什么?认为得有阳光、空气、水、适宜的温度和压力,这样才会有生命。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那么设想,万米以下的海沟会不会有生命?那肯定不会有,因为一个手指盖大小的面积,压力就可以压扁一个坦克;热岩水温可以达到40多度,且没有阳光,含盐度又很高,这样的环境下怎会有生命?但是,现在当我们的深水潜水器潜到万米以下的海沟时,发现海底不仅有生命,而且异常丰富,下边的虾蟹和海面上的长得极为相似。那就是说,我们过去关于生命条件的设定是错误的,因为你只考虑的水面的环境空间,没有想到海底的环境空间。这就相当于我们总是拿着物理空间的逻辑说事,而没有考虑到数字空间的逻辑,当你把数字空间视为有另外一种生命逻辑的时候,你的整个体系就需要重新构建,而不是用罗马法以来的工商逻辑来简单地去套用,说它这也不行那也不行,这不符合标准那不符合标准。事实上,罗马法的这种划分,它以是以物权和契约为核心的逻辑构架,但在数字时代,则出现了以平台、数据和算法为核心的逻辑构架,这是我们必须要认真对待和严肃考虑的。

第四,现在最新发展趋势是强调新文科、新法学。它强调的是学科交叉融合,但这种交叉融合不一般的小打小闹,不是法学二级学科之间的交叉或者法学与其他文科之间的交叉,而是文理大跨度的多学科交融。可以说,没有边界才是它的边界。举例来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均有老师拿到一两千万的大项目。其团队有计算机、人工智能、数据科学的专家参与研究,项目的结项成果也不是文稿或者论文,而是有一个智能系统,然后进行应用示范和测评。目前,科技部、教育部、最高检、最高法等部门均有这样的招标项目,这代表着一种发展趋势。从这一视角出发,数字法学不太会有什么公私法的概念,它更多的是横断性。也即切断原有的学科划分壁垒,按照“问题”出发,形成研究“领域”,然后再从领域生成“学科”,而不是从“学科”出发先圈定“领域”、再从“领域”圈定“问题”。二者正好是相反的。

事实上,学术研究不应有任何一个不容置疑的先定范围。刚才凌寒老师、精武老师也讲学不学科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研究问题、回应时代要求。我觉得,学术讨论是追求真理,而不是“抢地盘”。前段时间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的争论,就多少有些“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味道,但我觉得最重要的还是要服从生活本身,法律的逻辑要服从生活的逻辑。换句话说,不是自身逻辑多么严密,也不是自身理论多么神圣,而是能否回应和解决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无论如何,法律只是上层建筑,必须扎根经济基础。同时,法律也没有脱离生活的自身标准,也没有与生活无涉的完美体系,法律研究者应该更多关注今天的数字生活到底发生了什么?数字司法到底是如何运行的?

客观来看,对于信息革命、数字转型的认识,我们远远不如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战略定位那样深刻和创新。现在数字法学研究的最前沿的很多概念,并不是法学界提出的,而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头部企业,比如“数字机关”“数字法治政府”“数字检察”“全域数字法院”等等。所以,我们只抱着书本、只守着德沃金、哈特、拉兹是不够的,而必须要面对现实,必须要回应社会现实,这样法学才有它的意义,也才能承担起时代赋予法学的功能和使命。

当然,我的这些想法可能是错误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陈景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还是按照顺序来,先从凌寒和精武开始。对我来说,他/她们虽然讲了很多种不同的说法,但可能都是一样的,就像他/她们两个有很多共同的地方,例如都是民法专业的、但都不研究民法了,然后也都有北航的背景。我很难评价你们两个人的想法,因为你们的立场很暧昧。

有一件事情,精武在这件事情上反复讲了好几次,它认为法律无法应对具体问题。我举个例子,在我们家里,我所有的银行卡都在我太太那,我想要钱只能管我太太要,如果我想多要点,我就要好好表现,是吧?这事儿法律不管。法律有很多事情法律不管,但法律不管并不代表法律有漏洞。第二件事情是,我想请问一下,现在全球气候变暖特别严重,今年北京的夏天非常热,气候变化切切实实地影响到了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也确实影响到了我们的出生到死亡,我们是不是应该下一步就研究气候法学,难道说气候法学应该发展成为一个新的学科吗?各位,我不知道你们准不准备研究气候法学了,这点对我来说,我无法接受。

怎么解决我们面对的问题?我认为,应当回到最基本的问题上来解决。在这一点上我,是同意刘志强教授的看法,我们没有新的人权,我们只有人权,我们作为人所必然具备的东西是不变的,它可能用在这个时代,有可能也能够在那个时代,无论它用在哪个时代,我们是人这个基础是不变的。

各位,我参与这场讨论的原因,就是我们必须要直面我们自己,我们之所以要直面数字这件事情,彻底的原因是要直面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共同生活,这才是我们的重心,而不是数字或数字化。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需要做的是什么?我们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在数字化的这件事情和我们是人这件事情当中,请把你的目光移到我们是人这件事情上来,集中在这件事情上,透过对我们是人这件事情的理解,可能会带来一些对数字化的不同理解。

各位,法律这件事情为什么会很重要?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将面对未知的世界,面对未知的未来,明天会怎么样,我们谁都不知道。我们被给定的条件是时空不可能逆转,所以我们都要面对明天、面对未来,它们就是未知。我们靠什么面对未知呢?各位,我们不能靠运气,我们靠的是已知,我们靠我们现在已经确定的东西,然后再往前走。这就是法律这件事情给我们提供的重要性,这就是法律的重要性,如果没有它,我们就无法面对我们的未来。假设我们的法律每天都在变化当中,各位请想一想,我们处在一个什么样的状态里面?所以,很多的考虑,首先都需要更清楚我们的重心之所在。在这一点上,我相信以我对马长山教授的理解,一个几十年的朋友对他的理解,他不会是一个为另外一些说法进行掩饰或粉饰的人,所以请不要被“数字”这几个字迷惑你的眼睛。我大声地疾呼,看看人、重新看看人,有一些东西、例如我们是人,是永远不会变的,我相信,有些东西在我们之间也永远不会变。以上就是我要说的,谢谢各位。

主持人:

好,本环节到此结束。刚才看了一下朋友圈,有位教授在朋友圈有一个对联,那么就以这个对联来作为本单元的结束语。上联是:数字法学理论百家争鸣;下联是:法学研究学人乘风破浪;横批大家自己来想。感谢线上线下的各位老师,欢迎各位专家和同学们到青岛大学法学院,青岛大学法学院热烈欢迎大家。谢谢!

闭幕式


主持人:袁方(《中国法律评论》常务副主编)

今天一天的会议很精彩,主办这样的会议确实很不容易,我对马老师的号召力、影响力与治学精神感到钦佩。本次学术讨论会取得了重要成果,具有较大的创新意义,学术期刊也负有支持学术创新的时代使命,我们积极鼓励学术争鸣,欢迎学术批评。

下面,正式进入我们的会议总结阶段,有请第一位总结人,来自山东科技大学文法院的李猛教授。


李 猛(山东科技大学文法院教授):

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专家学者,大家下午好,非常荣幸能够为第二届数字法学院司法高端论坛做一个简短的总结发言。今天听取了与会专家学者的发言,收益良多,很有启发。

第一个,大家看到的是数据确权的当与否问题,数据确权是当前数字法治理论研究的和与实践操作的关键环节。与会专家围绕数据财产情况确认,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的关系,企业数据广度的构建展开了讨论。

第二个单元讨论的是关于数字人权的立与破问题,对数字人权是否属于四代人权分歧的讨论。

第三个单元讨论的是数字法学的是与非问题,围绕数字法学是什么,数字法学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这一议题,与会专家从数字法学是什么?是理论法学还是应用法学,数字时代的法律治理挑战,数字法学与功能法学的划分的角度,展开了层层深入的理论分析。得出了一系列立场鲜明的创新性观点,对数字法学的学科的定位、发展,数字法治的制度构建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

以上是我对本期论坛的一个简单总结,若有不足之处,还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这是我写的稿子。

我本身是国际法的方向,并不是专门研究数字法学的,现在这是作为一个学生的态度过来,听各位专家发言。其实我们作为一个小学科,国际法的学人的一个感觉,就是很钦佩,很羡慕。比如说民法学、法理学或者是行政法学,这些专家学者他们提出的观点就很有理论深度,形成了一种逻辑上的建构。但是像我们国际法它如果是数据研究的话,可能就集中在这些数据跨境流动,包括数字贸易规则或者是一些数字贸易这些领域。但是实践性都非常的强,你很难上升到一个理论的高度去探讨。

所以像我们国际法学科在研究数字法学的时候,显得很浅薄,没法上升到一个理论的高度。所以今天听取了各位专家的这种学术演讲以后,我也很受启发,也希望通过一种跨学科的一种方式,看能不能是让我们国际法也能在数字法学方面,做一些工作。我认为各个学科之间它是一个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关系,它不存在的一个冲突与对立。

国际法学和其他的学科,像行政法学,管理学能够共同为数字法学的发展能够贡献力量,能够携手共进。其实我们的这种数字法学的这种研究更具包容性,不仅仅能够完善我们国家的这种数字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再次感谢各位专家学者莅临山东科技大学,也希望各位专家学者今后能为山东科技大学数字法学学科建设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作为数字法学与数字司法论坛的主办方之一,我们也会加倍珍惜平台,服务好这个平台的建设,努力使数字法学与数字司法论坛,成为一个学术品牌,为国家数字法学建设做出更多贡献。

谢谢大家!

主持人:

谢谢李老师!下面有请我们本次论坛的灵魂人物,马长山老师做总结。


马长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各位嘉宾、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开一天会很辛苦了,肚子也饿了。我就做一个简要的学术总结。对于一天的论坛,我觉得有如下四个特点:

第一,层次高。应当说,在数字法学这三个议题上的重要代表性人物,本次论坛嘉宾覆盖了相当一部分,包括资深学术大咖和青年学术大咖的代表,确实是层次非常高的。

第二,争议大。本次论坛的三个议题都是当前的学术热点,争议非常大,可谓唇枪舌剑、毫不留情,但是引起了阵阵的笑声,我觉得这种学术气氛久违了,真是很久没有了。如果说我们学术界都采取这样的方式去开会,那就更能回归学术的真谛。目前的很多学术会议,不能说做得不好,但程式化的东西比较多。大家都抹不开情面,好像一搞学术争论就会影响个人感情,其实这是两回事。很多时候恰恰需要学术诤友,不打不成交;有相互的争鸣,才能有相互的了解,探求真理和达成学术共识,形成氛围良好的学术共同体。

第三,思考深。比如景辉教授的演讲,层层逻辑演绎,逻辑思辨的能力非常强,得出了一个我不能赞同的结论。但是,这样的学术讨论的理论思考是很深的。其他的演讲嘉宾,也是一样。

第四,回应强。没有官腔套话,回应现实、直击现实,这才是学术的本来面目。本次论坛主题就是数字法学的争锋,这并不是没事找事、故弄玄虚,而是当今数字社会问题的直接反应。也就是说,我们正处在一个全球的数字化转型时期,从工商社会转向数字社会,从生物性的生存方式转向数字化的生存方式。景辉教授刚才讲“人没变”,是没变,但人的生存方式改变了。生存方式改变了,也就改变人的行为方式,改变了人的价值观念,改变了人的社会关系。我们会发现,任何一个重大变革时期,都会迸发出创新的思想洪流,无论是春秋战国,还是启蒙运动,都是如此。今天,我们这个小小的会场,讨论的无疑是一个时代问题,回应数字时代的法学诉求,现实感、责任感很强。

当然,今天的会议只是一个开始,还有很多需要持续深入讨论的问题,我觉得至少有三个。

一是框架内安置与突破性创新。什么叫框架内安置?就是把新的问题放到旧的框架里来。当然,新问题能够被既有理论和规则所“吸收”的,那必然是要“吸收”的。但是,对于难以“吸收”的,就不能硬往里头安,否则,这必然会造成制度上的负载和扭曲,也满足不了社会的需要和人们的期待。与此同时,数字法学也需要真正的创新,之所以对数字法学是否存在有些异议,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有突破性创新,这包括立法,更主要的则是理论创新。当前的数字法学很热,但很多研究成果都是集中在具体问题上,就问题谈问题,现象化的东西比较多,没有深入挖掘背后的机制机理和底层逻辑,我们需要从问题到命题的理论提炼和学术创新,这样,数字法学才能真正地自立和发展。

二是交叉性研究与平行性对话。进入数字时代后,新文科、新法学开始崛起,不仅出现了文文交叉,更是出现了文理交叉研究。很多理工科的专业知识和理论,如计算机、信息科学、人工智能等等,我们都看不懂,但是平台、数据和算法占据着数字发展的核心舞台,我们懂不懂都得学。作为法律人,更主要的不在于学习多少理工科的专业知识、各种公式和算法建模,而在于知道这些技术应用、数字逻辑可能产生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这是我们要高度关注的。另一方面,由于在一些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逻辑上缺乏共识,使得数字法学的倡导者与反对者、以及数字法学问题的具体争论中,都存在着各说各话的情况,出现某种平行性的对话,影响学术讨论的效果,这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改善。

三是数字法学建构和自主知识体系。大家知道,中华法系是农业社会法律文明的代表,进入工商社会之后,它就失去了往日的光辉。近代以来,我们一直学习、追赶现代化,由于现代法学成为工商社会法律文明的代表,因此,我们不断学习、借鉴、乃至移植发达国家的现代法律体系和理论知识,现有的大部分法律概念、理论都是学习得来的,而不是传统继承下来的。如罪刑法定、正当防卫、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有限责任、正当程序等等,我们在自主知识体系建设上想“弯道超车”是很难的。但如今从工商社会迈进了数字社会,终于有了“换道超车”得可能。因为数字社会形成了新的生产生活关系,包括人的存在方式变革。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处于全球第二位,在这种数字化转型面前,与包括美国和欧盟在内的西方发达国家处于同一起跑线,面临着大致相同的问题,我国的数字技术应用和数字法治创新还具有一定的特色和领先优势,可以做到“换道超车”,进而探索“中国式”的应对方案,构建数字时代的自主知识体系。可见,数字法学是自主知识创新的突破点。

以上是我的一个简要总结,下面我还想说几句话。

一是感谢来自全国各地的学术大咖和青咖,还有线上线下与会的各位嘉宾。我们一起分享了这一天的数字法学盛宴,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所以,在这里我要向大家表示深深的感谢。

二是要感谢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感谢参与会务的所有老师,还有志愿者同学,以及会务公司团队。大家都很辛苦,默默无闻做了很多工作,使得我们线上线下的会议能够圆满收官,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他们表示感谢。

三是第三届论坛的谋划。今年是第二届,采取了争鸣式的讨论形式,这是一次尝试,也在摸索经验,取得了良好效果,明年第三届还会延续这种形式,也许能够成为学术界的一缕清风。就像能一粒种子、一颗小苗,为数字法学的繁荣发展做出一点一滴的努力,那也是我们非常荣幸的事情。我们期待着明年第三届论坛,欢迎大家一起参与,共话学术天地、推进数字法学,谢谢大家!

主持人:

好,我宣布第二届“数字法学与数字司法”研讨会圆满结束,期待第三届“数字法学与数字司法”研讨会的召开。


《数字法治》专题由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特约供稿,专题统筹:秦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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