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实网——中国实践智库官方融媒矩阵主网站

法治报道

湖北省法院系统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典型案例四: 正确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效力 依法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浏览:7583次 发布时间:2024-08-11 18:38:27

1723372750145255.png

——武汉某停车场公司与某融资租赁公司及第三人某银行武汉分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某停车场公司为解决停车场建设资金不足,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某融资租赁公司为其购买8个公共停车场,返租给其使用5年并收取租金,租赁期满后1元回购,租金来源为停车场收费;某融资租赁公司则以停车场收费设定应收账款质押,与某银行武汉分行签订保理合同获得融资,作为停车场价款支付给某停车场公司使用。后某停车场公司提前申请偿还全部本金及返还全部租赁物,并要求某融资租赁公司办理涉案租赁物在征信中心的公示注销手续;某融资租赁公司反诉要求足额支付剩余期限租金及违约金,双方争议成诉。武汉市江汉区法院认为,多数融资租赁通道业务都是建立在售后回租和保理基础之上,本案中融资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为市民提供公共服务,且能提供优质抵押物,故案涉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遂判令某融资租赁公司配合办理租赁物公示注销手续并退还超付利息、服务费、资金占用费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融资租赁合同性质及效力认定的典型案例。企业借助租赁通道向商业银行融资,在案涉合同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无效情形下,人民法院从合同目的和实现途径的适当性方面来考量合同效力,既符合“合同应尽量使其有效”的审判理念,也有助于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

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咨询报告课题项目:1000名决策者咨询服务行动计划(项目编号:ZXBG2024008)

关于湖北省法院系统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运行情况的调查报告(2020-2023年)

【课题组】

课题主持人:

游劝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覃文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徐汉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带头人,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暨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基地、湖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

张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数据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

课题组成员:

肖笛,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张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二庭庭长

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院长

齐文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姚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张荣,湖北省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周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

徐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吴亦伟,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一级法官助理

张霄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一级法官助理

林必恒,海南师范大学人才办主任,副教授

韩爱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统计与数学学院副教授

王玉梅,武汉学院副教授

张乐,武汉体育学院副教授

徐晶,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国际交流部副部长

张新平,中南大学副教授

叶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副教授

秦前松,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特聘研究员、中实智库融媒中心主编

徐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

孙逸啸,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

皮婧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

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

教育部 国家外专局 司法鉴定技术应用与社会治理学科创新基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应用理论研究基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

2024年7月

编辑:秦正



版权声明:凡标注来源为中国实践的文章、图片、视频等内容均为本网原创、作者来稿。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实践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转载本网文章请注明“来源:中国实践网”。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底部g1

登录

📱
请输入您的手机号码。
🗝️
频道合作

申请城市频道

欢迎申请开通城市频道,即享千万流量分享传递党的声音,展示党建成果。

了解详情

中实网——中国实践智库官方融媒矩阵主网站

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二号院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87960231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