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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报道

湖北省法院系统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 制度运行情况的调查报告(八)

浏览:5816次 发布时间:2024-08-10 20: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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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咨询报告课题项目:1000名决策者咨询服务行动计划(项目编号:ZXBG2024008)

关于湖北省法院系统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运行情况的调查报告(2020-2023年)

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典型案例(下)

案例十一:

“刚柔相济”巧执行 胜诉权益及时兑

——宜昌中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某建设集团宜昌分公司与

被执行人某水泥公司仲裁裁决执行案

【基本案情】

武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宜昌分公司)与湖北某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泥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生效后,水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建设集团宜昌分公司遂向宜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宜昌中院对水泥公司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虽正常生产经营,名下却几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分析调查水泥公司与关联公司的资金往来,宜昌中院查明被执行人通过实际控制多家关联公司隐藏、转移财产,以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基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却不履行还款义务,宜昌中院反复向水泥公司释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恶意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在穷尽各种沟通手段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义务后,宜昌中院组织开展了系列集中执行行动,包括搜查、扣押被执行人相关财务资料,对被执行人关联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50万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采取司法拘留15日等强制措施。随着执行力度的加大,被执行人逐渐转变态度,表示愿意积极履行债务,并提交了还款计划,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在陆续支付2320余万元的执行款后,被执行人再次以各种理由延迟甚至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宜昌分公司申请依法移送并追究被执行人水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拒执罪。考虑到水泥公司实际控制人名下仍有多家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的状态,执行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降低司法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决定采取对利害关系人异议举行公开听证的方式,促使被执行人转变态度,最终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剩余1719余万元执行和解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成功为市场主体兑现4038余万元胜诉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法院灵活采用多种执行手段,顺利执结4038余万执行款,依法保障了市场主体的胜诉权益。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由他人挂名担任,对公司没有实际掌控权,遂通过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关联公司开展调查,及时阻断了被执行人财产转移行为。在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藏、转移财产的情况下,法院采用“刚柔相济”的执行方式方法,一方面加大执行力度,震慑失信被执行人,督促其依法及时履行债务,避免生效裁判文书沦为一纸空文,另一方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引导和鼓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尽最大努力降低司法行为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本案中,人民法院强化法治共同体意识,及时执行生效仲裁裁决,推进仲裁和司法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诉累,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提高了市场主体的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

案例十二:

依法裁判明是非 能动执行促共赢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湖北某铁路公司诉某木业公司

物权保护纠纷案

【基本案情】

天门市某木业公司强占铁路专用地建厂房,被湖北某铁路公司起诉至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后,反向铁路公司提出赔偿其钢构厂房造价损失200余万元的反诉请求。法院经认真审查证据,深入研判案情后,于2023年3月依法判决木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返还占用土地,拆除自建厂房,并驳回木业公司反诉请求。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2023年7月,铁路公司依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前,法院工作人员远赴木业公司厂区实地摸排,发现木业公司因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生产经营已濒临绝境,目前稍有转机,若强制执行可能随时激化社会矛盾;铁路公司则担心土地即使收回,短期内不开发仍有被他人占用的风险。经反复沟通协调,执行法院向当地政府和双方当事人提出了“三方共赢”的新思路:引入当地政府代管案涉土地,由铁路公司与政府签订土地代管合同,木业公司作为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继续经营,每年通过当地政府向铁路公司交纳管理费。这一方案得到三方一致认可:木业公司得以在案涉土地上继续经营,力争度过经营危机;铁路公司不再担心案涉土地被非法占用,且在未来需要开发利用时可平稳回收土地;当地政府通过代管土地可增加税收。2023年8月,铁路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典型意义】

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产权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根基。本案中,木业公司在未与铁路公司协商且未经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铁路用地建设厂房,并反诉要求铁路公司赔偿其建设损失,行为于法无据。法院的裁判结果对于保护企业合法产权,引导公众树立正确价值观、是非观具有引导作用和积极意义。但依法裁判不是终点,司法工作还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刚强的内心”与“柔软的身段”相结合,要在团结协作、和谐互促中促进双赢多赢共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充分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引入当地政府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努力帮助其渡过难关,避免了“执行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最终实现三方共赢,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十三:

胜诉即退费 精准降诉累

——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办理的某桩基工程公司与某置业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桩基工程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硚口区法院依法判令某置业公司向某桩基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500万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根据某桩基工程公司在《退费账户确认书》中确认的信息,发起线上退费申请,经庭长和财务人员审核后,于当天将24万元诉讼费退还至该公司指定账户。

【典型意义】

探索“胜诉即退费”是湖北法院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先行改革试点项目之一。湖北法院经过两轮诉讼费退费工作的深入改革,彻底破解了长期以来的退费难题。各地法院退费平均时间普遍由改革前的一两个月缩短至一两天,最快的可以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小时内即完成诉讼费主动退费。硚口区法院遵循“一次、全案、全额”的标准,规定自2022年6月1日后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无需胜诉方申请,法院主动办理退还诉讼费手续。改革启动以来,实现诉讼费流转全程监管,当事人线上填报即可,信息化辅助分析统计和清单式管理费用追缴等成效。截至2022年12月27日,该院累计办理胜诉退费1683笔,涉及金额395.9万元;其中向市场主体退费1085笔,涉及金额215.5万元,有效减轻了市场主体诉累,相关经验做法被《人民日报》等主流媒体报道。湖北法院“胜诉即退费”改革实实在在地解决了人民群众、市场主体长期关注的痛点堵点问题,为企业和群众胜诉权益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改革成效获省营商办通报表扬,得到市场主体充分肯定。

案例十四:

预重整化解退市危机 50天跑出拯救加速度

——武汉破产法庭审结成立后首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安防安保类股份有限公司于199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主营安保运营、智慧城市系统集成、安保产品研发与制造等境内外安防安保类业务,是国内少数能够同时覆盖信息安全、工业安全、人身安全的安防安保企业。自2015年起,该公司因连续并购、快速扩张,加之经济下行压力增加、融资政策趋紧及新冠疫情等多重不利因素影响,经营状况迅速恶化,连续多年亏损,并于2017年因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债券交叉违约而爆发债务危机,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2022年6月,债权人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武汉中院申请破产重整。为识别该公司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2022年7月1日武汉中院决定先行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该公司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预重整期间,公开招募到投资人引入投资资金12亿元,制定的现金清偿和股票抵债相结合的预重整方案,获债权人分组表决高票通过。11月2日,临时管理人向武汉中院提交该公司预重整工作报告。

2022年11月4日,武汉中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案。12月6日上午,武汉中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各债权表决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同日下午,召开出资人组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当日,武汉中院裁定批准该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阶段,该公司于17日内完成了12亿投资款收取、股票划转、现金清偿或提存、留存等事项。12月23日,武汉中院裁定该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重整程序。至此,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取得圆满成功。

【典型意义】

本案是武汉破产法庭挂牌成立后审结的首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武汉破产法庭深化府院联动机制,积极争取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三级政府支持,层报省高院、最高法院和证监会提前介入、指导和审批;充分发挥预重整制度功能,指导破产管理人依法合规开展预重整,有效前移、衔接重整程序工作,预重整期间完成了债权审查、财产状况调查、投资人招募、预重整方案制定和表决等工作。在预重整基础上,武汉破产法庭在得到证监会和最高法院批准后及时受理该案,最大限度缩短重整程序节点,高效推进重整工作。结合公司小额债权人人数较多的实际情况,采取职工债权全额现金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清算价值内优先清偿、普通债权以“现金清偿+以股抵债”组合清偿的方式,实现债权清偿率100%,维护了广大债权人的利益。法院从受理重整申请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仅用时50天,成功化解上市公司债务38.56亿元,并协助其深层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跑出了挽救上市公司的质量和加速度。

案例十五:

信用重建助力融资 危困企业实质再生

——十堰市郧阳区法院审理的某食品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湖北某食品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等原因,以持续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十堰市郧阳区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17年5月23日,郧阳区法院依法裁定批准该食品公司重整计划,破产重整案件审理完毕,400多职工重新上岗,公司恢复运行。但在后续项目开发过程中,因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前存在银行逾期还款记录,破产重整后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会变更,重整前因逾期还款产生的不良记录并未因重整程序而消除,导致企业无法在银行办理贷款准入手续。

2022年6月13日,食品公司向人民银行十堰中心支行申请了企业异议处理。在十堰两级法院的主持协调下,根据2022年6月1日出台的《十堰市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人行十堰中心支行迅速受理了这起异议处理。目前食品公司存在逾期情况的三笔信贷业务,均已在按比例清偿后被银行机构余额清零,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中信贷记录成功展示为结清状态,隔断了现企业与之前失信记录的关联。最终,企业重新获取融资能力。2022年9月30日,食品公司成功向十堰农业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资金已全部发放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系十堰市办理的首例破产重整案。实践中,进入破产程序的重整企业往往因重整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致使“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即使重整计划得以通过,但因不良信用记录没有消除,也难以重获银行贷款,影响企业发展。如果说破产重整成功使得企业避免“第一次死亡”,那么重整成功后的信用重建将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避免“第二次死亡”。最高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人民法院要通过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协调,帮助重整企业修复信用记录,依法获取税收优惠,以利于重整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省法院今年与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局联合发文,明确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共同帮助破产重整、和解企业做好信用重建的具体要求。十堰两级法院积极贯彻上述指示精神,在全省率先探索重整企业信用重建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重整企业进行信用重建,阻断企业重整成功后与重整前不良失信记录的关联,帮助具有重整价值的危困企业实质性再生,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课题组】

课题主持人:

游劝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覃文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徐汉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带头人,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暨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基地、湖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

张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数据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

课题组成员:

肖笛,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张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二庭庭长

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院长

齐文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姚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张荣,湖北省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周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

徐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吴亦伟,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一级法官助理

张霄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一级法官助理

林必恒,海南师范大学人才办主任,副教授

韩爱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统计与数学学院副教授

王玉梅,武汉学院副教授

张乐,武汉体育学院副教授

徐晶,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国际交流部副部长

张新平,中南大学副教授

叶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副教授

秦前松,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特聘研究员、中实智库融媒中心主编

徐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

孙逸啸,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

皮婧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

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

教育部 国家外专局 司法鉴定技术应用与社会治理学科创新基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应用理论研究基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

2024年7月

编辑:秦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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