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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报道

湖北省法院系统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 制度运行情况的调查报告(七)

浏览:4299次 发布时间:2024-08-10 2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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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咨询报告课题项目:1000名决策者咨询服务行动计划(项目编号:ZXBG2024008)

关于湖北省法院系统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运行情况的调查报告(2020-2023年)

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典型案例(中)

案例六:

治罪与治理并重 惩治与保护并举

——襄阳谷城县法院在肖某、陈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一案中探索涉企合规改革

【基本案情】

老河口市某物流公司在当地属于支柱型民营企业。2021年5月,该物流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某授意员工陈某伪造相关文件资料,先后参加2014、2015年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的专家评审,获得物流资金共计800万元。肖某、陈某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起诉。肖某被羁押后,物流公司多个项目停滞,经营困难,员工失业。2021年5月,谷城县法院受襄阳中院指定管辖审理该案。经谷城县法院审慎评估,案发后,肖某、陈某主动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企业主动、全额退缴物流资金,涉案企业符合适用合规监管情形。2022年3月,湖北省检察院批准对物流公司启动合规监管;同年6月,两个月合规考察结束后,物流公司经评议验收合格。谷城县法院最终判决对两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涉企案件合规审查改革是湖北法院积极延伸司法职能,着力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企业违法犯罪,推动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的有益探索。本案中,谷城县法院联合检察院在案件审判阶段开展刑事涉案企业合规审查,给予涉案企业“改过自新、脱胎换骨”的机会,企业最终完成了管理不规范、诚信经营观念不深入等8项具体问题的整改,同时围绕合规风险点健全完善了各类合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14项,设立合规风控办公室、选聘专业法律顾问,重大项目立项时主动咨询第三方合规机构,与多家知名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企业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经营后,新增资产价值约1.5亿,解决当地千余人的就业需求,年纳税额从100万元增长到300余万元,企业负责人在湖北省法治民企建设现场交流会上作了交流发言。涉企案件合规审查不是终点,而是起点,人民法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惩治与保护并举,引导企业守法合规经营,最终达到挽救企业重生、规范行业发展、保障经济有序运行的目的,助推企业管理规范化、治理法治化。

案例七:

协调政府主动履职 提前化解企业危机

——武汉中院审理的武汉某物资公司诉江汉区人民政府

征收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2日,江汉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该区绍兴片旧城改建(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某物资公司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认为江汉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该物资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江汉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武汉中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有效解决该物资公司的实际困难,先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由江汉区政府提前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及时向该物资公司支付征收补偿款2000余万元,该物资公司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虽然只是一起普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但原告某物资公司作为一家经营六十余年的本土民营企业,起诉之时已经处于破产边缘,如果按照常规的房屋征收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很有可能最后官司赢了,企业也破产了。基于该物资公司的经营现状,为助力企业实现征收补偿权益,有效解决企业现实困境,武汉中院将案件审理的重点放在了组织协调上:一方面,主动对江汉区政府采取“以案说法、以法服人”的方式,明确政府在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以类案裁判为例对其进行释法明理,为其主动履职提供法律依据和司法参考;另一方面,对该物资公司提供“耐心倾听、有问必答”的司法服务,从企业的客观困难以及诉讼目的出发,全面分析可能面临的诉讼周期和诉讼成本,为其后续协调化解提供信任基础。在武汉中院的多次组织协调下,最终双方达成共识,由江汉区政府提前向该物资公司支付征收补偿款二千余万元,在帮助企业解决破产危机、避免引发新的群体性社会矛盾的同时,也彰显了人民法院协调地方政府依法主动履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积极意义。

案例八:

多方协调促调解 延长企业采矿权期限

——咸丰县明龙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咸丰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采矿权行政协议及行政补偿一案

【基本案情】

咸丰县明龙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龙石业公司)系咸丰县政府重点招商引资企业。2008年9月1日,明龙石业公司与咸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该项采矿权位于咸丰县甲马池沙道湾,矿区面积0.1068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由海拔960米到1060米,并一次性出让资源量为38.36万方,明龙石业公司已经全部缴纳采矿权出让金1918000元。2008年至2020年间,经明龙石业公司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陆续为其办理了三次采矿许可证。2020年6月9日,明龙石业公司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关于办理明龙石业公司沙道湾大理石矿采矿权延续登记的请示。6月11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明龙石业公司作出复函,答复其于2008年9月1日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已到期,不符合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法定条件。明龙石业公司遂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告向咸丰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明龙石业公司采矿许可证所批准的矿山开采年生产规模计算,在批准年限内,明龙石业公司无法完成所缴纳采矿权出让金对应的全部矿山资源量的开采。截止目前,明龙石业公司所开采的矿山方量为7.59万方,未达到预期开采量,一方面是因其自身生产能力的局限,另一方面是因采矿许可证批准的年生产规模不高。且在原有矿山资源储量的基础上发现了新增建筑石料用灰岩2296.8千立方米(其中消耗326.8千立方米)。咸丰县人民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依法组织双方达成协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将明龙石业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至2028年3月21日,针对矿山新增建筑石料用灰岩由明龙石业公司重新缴纳出让金后一并办理采矿许可证,避免矿山资源的闲置。目前,相关办证程序正在进行中。

【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民营企业对行政协议的信赖利益,以及行政协议履行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在达成调解的基础上合理合法延长了企业采矿权期限。法院考虑到企业按照行政机关批准的采矿许可证所对应的有效期限及年生产规模无法完成所缴纳采矿权出让金对应的全部矿山资源量的开采,如果严格按照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终止合同的履行,对企业有失公平。为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经法院主持调解,行政机关同意对企业采矿许可证期限进行顺延并对案涉矿山新增矿产资源进行了相关协调处理,避免矿产资源浪费,实现了合法共赢的办案效果。

案例九:

高效处理涉“一带一路”国家海事强制令纠纷

助力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建设

——武汉海事法院审理的某蓄电池销售公司申请对某物流公司

海事强制令案

【基本案情】

某蓄电池销售公司向希腊买方出口一批价值67689.55美元的铅酸蓄电池,委托案外人某供应链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的出口报关、运输订舱等事宜。供应链公司接受委托后,又转委托给某物流公司代办。但因供应链公司拖欠物流公司在其他业务中的代理费用,物流公司将案涉提单进行扣押,致使买方不能办理提货手续,并产生大量滞箱费和滞港费。买方提出如果仍不能解决提货问题,其将依约解除货物买卖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买方同时告知,案涉电池系危险品,目的港持续的高温天气也给货物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蓄电池销售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交海事强制令申请,请求武汉海事法院签发海事强制令,责令物流公司立即向其交付全部案涉正本提单。

武汉海事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组织听证。法院认为蓄电池销售公司作为省内知名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经过数十年的经营,其产品和信用获得国内外客户的广泛认同,若不及时发出海事强制令,促进提单及时流转,蓄电池销售公司难以及时履约,将影响其在国外客户中的商业信誉,不利于企业进一步发展。物流公司作为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应当模范遵守法律,其案涉扣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且其主张的对供应链公司的债权从数额上并不构成经营上的重大风险。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出发,武汉海事法院依法立即发出海事强制令,责令物流公司向蓄电池销售公司交付案涉提单。次日,物流公司同意交付案涉提单。蓄电池销售公司随即安排将提单邮寄给买方,买方凭提单顺利提取了案涉货物。

【典型意义】

随着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以内陆城市(例如武汉)为接收地或交货地的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稳步增长,由此引发的涉外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长期以来,武汉海事法院高度重视涉外海事海商审判工作,公正高效审理涉“一带一路”案件,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中外市场主体提供平等、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与保障。本案及时采取海事强制令措施,督促物流公司立即纠正违法行为,交付案涉提单,实现了程序适用、审理方式与市场主体需求、案件类型的精准匹配,及时保护了申请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涉案企业的正常运行,取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充分认可。

案例十:

“期转现”贯彻善意理念 “放养鱼”助力营商环境

——黄石中院执结的申请执行人某银行黄石分行与

被执行人大冶某置业公司等执行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银行黄石分行与大冶某置业公司等十一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黄石中院依法保全查封了置业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大冶市的88个在建工程(期房)。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以下协议:截至2021年8月4日,某置业公司等十一被告连带清偿某银行黄石分行贷款本金123000000元、利息17519292.91元、罚息6012906.25元、复利856437.93元及后续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等。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经现场核查发现诉讼财产保全的88个在建工程(期房)已竣工且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办理后,涉案在建工程市场价值将产生较大幅度变化,若仍对上述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将导致超标的查封。按照涉企执行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的要求,应对超标的查封在建工程予以解封后,配合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将“期房”转换成“现房”,并由申请执行人某银行黄石分行选择其中与其申请执行标的额相当价值的部分“现房”予以重新查封。嗣后,经多次协调双方当事人,执行法院将涉案88个在建工程(期房)办理“期转现”,转换为70套商业用房,并对该70套商业用房予以重新查封。后经司法评估,涉案70套商业用房市场价值为329733100元,较诉讼财产保全时涉案在建工程市场价值大幅增加。此时,法院再次协调双方当事人保留了70套商业用房中的33套予以查封,解除了剩余37套商业用房的超标的查封,并随即启动第一轮网络司法拍卖程序。涉案财产在第一轮流拍后,经法院协调,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流拍的上述33套商业用房中的20套以物抵债给该案申请执行人,剩余的13套商业用房予以解除查封并返还被执行人。至此,一件标的约为1.6亿元的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涉房企被执行人资金流动性、经营稳定性、财产流通性,避免“竭泽而渔”。案件执行中,人民法院并非采用传统执行方式对涉案在建工程直接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而是创新的将“期房转现房”,正确对待涉案财产本身的市场价值,将88个在建工程(期房)办理为70套具备市场流通性、权属明确的商业用房(现房),并在市场价值评估后解除了其中37套和流拍后13套具备市场流通性的商业用房,确保被执行人财产流通性、经营稳定性和资金流动性,使其具备自主“造血”能力;同时转换为商业用房的涉案财产市场价值大幅增加,仅涉案20套商业用房即可充分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该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时90天,在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大大减少了被执行人应承担的利息、罚金、复利等费用,减轻执行措施对其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凸显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取得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课题组】

课题主持人:

游劝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覃文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徐汉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带头人,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暨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基地、湖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

张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数据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

课题组成员:

肖笛,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张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二庭庭长

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院长

齐文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姚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张荣,湖北省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周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

徐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吴亦伟,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一级法官助理

张霄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一级法官助理

林必恒,海南师范大学人才办主任,副教授

韩爱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统计与数学学院副教授

王玉梅,武汉学院副教授

张乐,武汉体育学院副教授

徐晶,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国际交流部副部长

张新平,中南大学副教授

叶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副教授

秦前松,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特聘研究员、中实智库融媒中心主编

徐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

孙逸啸,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

皮婧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

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

教育部 国家外专局 司法鉴定技术应用与社会治理学科创新基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应用理论研究基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

2024年7月

编辑:秦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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