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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报道

湖北省法院系统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 制度运行情况的调查报告(二)

浏览:12069次 发布时间:2024-08-10 19: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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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咨询报告课题项目:1000名决策者咨询服务行动计划(项目编号:ZXBG2024008)

关于湖北省法院系统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运行情况的调查报告(2020-2023年)

源起

“法者,治之端也。”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亦应在法治的轨道上全面推进。

(一)法治是衡量国家或地区营商环境优劣的根本标尺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集聚资源要素的磁场,过去国家或区域之间的竞争主要是拼投入、拼规模、拼政策优惠,现在更多则是拼创新、拼服务、拼法治环境。早在2019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就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深刻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不仅揭示了良好营商环境之根本,而且对法治各个环节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营造一流营商环境需要方方面面的制度安排,如市场准入、公平竞争、产权保护、产业结构、市场监管、宏观调控、社会信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统一大市场,等等,但这些制度安排最终都将汇聚到一个最根本的问题上——“法治”,法治是衡量国家或地区营商环境优劣的根本标尺。

法治之所以是衡量国家或地区营商环境优劣的根本标尺,是因为只有法治才能维护商人最看重的因素——交易安全。任何商业投资都是面向未来的冒险,不确定性无处不在。在面向未来的决策中,行为预期是一切问题的关键。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营商环境能为绝大多数理性商人提供相对清晰、稳定的行为预期,那么商人就能从众多不确定因素中对未来做出相对准确的预判,如此才可趋利避害,捕获更多交易机会。历史的经验表明,在人类社会众多形式的社会规范中,唯有“法治”语境下的法律规范才能给社会公众提供最大程度的确定性行为预期。立法者经过民主程序预先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的法律规则,正是商人对不确定的未来做出预判的基准,规则越清晰、越可信,商人的行为预期也将越准确、越稳定,商业交易也将越安全,市场也将越繁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二)良法善治是稳定市场主体预期收益与风险分散的保障

然而,作为最好营商环境的“法治”,不仅指形式上依法而治的状态,还包括实质上良法善治的价值。“法治”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被总结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项内容。“科学立法”在形式上奠定了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的规则基础,但“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则是法律实施过程中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良好营商环境的关键,当所有人都信赖法律会始终如一地得到实施,则“全民守法”的局面会自发形成。因此,良法善治是稳定市场主体预期收益与风险分散的保障。

对于人民法院而言,科学的司法理念、能动的裁执方法和高效的工作机制,是践行良法善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关键。

正确的司法理念是确保司法工作总方向不偏离的“牵引机”。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人民法院要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企业家健康成长为目标,在审判执行中防止就法律讲法律、就程序走程序、就办案而办案。刑事审判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前提下,要树立谦抑、审慎理念,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经济犯罪处理、民事责任当作刑事责任追究。民商事审判在坚持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原则前提下,要树立利益衡平理念,以公平原则矫正法律关系,以利益衡平考量司法效果。行政审判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要兼顾合理性审查,处理好保障权利与制约权力的关系。执行工作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树立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此外,在整个诉讼活动中要坚持便利高效、定分止争的理念,尽可能减少当事人讼累。

能动的裁执方法是突破对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的教条性理解,追求实质正义的“压舱石”。例如,在面对中小微市场主体时,司法审判应尽量进行“穿透式”帮扶,努力将司法活动对其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在财产保全方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严格审查,经初步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对其提出的保全申请依法予以驳回;对当事人明显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申请保全的,对超出部分的申请不予支持。在案件事实查明方面,应充分考虑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其进行诉讼引导和释明,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查清案件事实,防止一些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在合同自由原则的运用方面,对具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利用中小微企业处于危困状态或者对内容复杂的合同缺乏判断能力,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中小微企业请求撤销该合同的,应予支持。在执行方面,在中小微企业作为债权人时,要注意“速度”,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及时兑现中小微企业胜诉权益;在中小微企业作为债务人时,要注意“温度”,查封中小微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资料的,优先采取“活封”措施,在能够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允许其继续使用或者利用该财产进行融资。

高效的工作机制是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法治获得感的“助推器”。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人民法院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鼓励支持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庭前移关口,参与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引导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选择更低成本、更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方式。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要细化案件识别标准,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对于简单案件,提升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对于复杂案件,根据当事人需求、案件类型及复杂程度,适配最合适的程序及审理方式。对市场主体普遍反映的民商事案件审理时间过长问题,要优化审判管理流程,堵上流程中法院内部立案后移送、上下级法院之间案卷移送、审理过程中审限扣除,以及判决后送达等各环节对期限管理的盲区和漏洞,实现对审理期限的闭环管理。对执行工作,可探索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鼓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三)评估制度是能动裁执、促进公正司法的有效手段

为了加快培育科学的司法理念、能动的裁执方法,优化高效便民的工作机制,2020年1月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印发《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评估规定》)。《评估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正式确立。

《评估规定》共11条,明确了七类应当实施评估的涉企案件,包括给企业正常经营带来严重且不可逆的后果的;投资规模较大、建设时间较长且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经济政策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可能带来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引发关联产业或新产业的产生和发展的;影响当地区域金融稳定的;可能会引起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其他可能影响企业发展或波及社会经济稳定等情形的。其要求,在立案阶段,要认真审查企业材料,全面了解争议焦点,对可能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初步评估,要根据民营企业的司法需求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引导其选择先行调解、和解、速裁、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以及督促程序等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保全阶段,在被保全人为企业时,要在全面权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采取对被保全人利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最小的保全措施。审理阶段,重点对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结果可能对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坚决杜绝就案办案、机械执法。执行阶段,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重点对执行行为的方式、强度可能对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确保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司法公开时,重点评估案件信息公开可能对企业的商业信誉、商业机会造成的影响,避免公开行为给诚信经营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在审限管理上,严格遵守各类案件的法定审理期限,从严控制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防止因案件审理时间过长“拖瘦”“拖垮”企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人民法院对涉企案件进行经济影响评估,并不意味司法在执行法律中具有可变性,而是表明通过经济影响评估,将采取更符合企业生存现状与发展需要、社会震荡最小和社会损耗最低、公平理性的司法措施;在司法的刚性和柔性、力度和温度之间实现平衡;既坚持司法的公正严明,又体现司法的善意文明;既发挥司法的规范引领功能,又发挥司法的服务保障作用;将司法行为是否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判断标准直观化、明晰化,为审判人员如何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方法指引,有利于实现在相互关联和互相合作前提下的共生共赢,使纠纷得到公正理性的解决。

【课题组】

课题主持人:

游劝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覃文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徐汉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带头人,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暨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基地、湖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

张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数据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

课题组成员:

肖笛,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张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二庭庭长

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院长

齐文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姚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张荣,湖北省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周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

徐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吴亦伟,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一级法官助理

张霄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一级法官助理

林必恒,海南师范大学人才办主任,副教授

韩爱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统计与数学学院副教授

王玉梅,武汉学院副教授

张乐,武汉体育学院副教授

徐晶,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国际交流部副部长

张新平,中南大学副教授

叶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副教授

秦前松,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特聘研究员、中实智库融媒中心主编

徐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

孙逸啸,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

皮婧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

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

教育部 国家外专局 司法鉴定技术应用与社会治理学科创新基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应用理论研究基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

2024年7月

编辑:秦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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