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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法治社会长江论坛|李林: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法理意涵和法治回应

浏览:10919次 发布时间:2024-07-07 11:52:33

作者:李林,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会长。

在本月即将召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重点研究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问题的背景下,举办第十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深入研讨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理论创新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我今天的发言题目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法理意涵和法治回应”,主要谈以下三点认识,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法理意涵

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必须把改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把改革持续引向深入、不断推向前进,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内在需要,也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从法理思维来看,改革实质上就是变法,是一个国家积极主动对法律关系作出针对性的重大调整,对法律制度作出系统性的重要变革,对法律行为作出具体化的及时更新,对法权利益作出全局性的必要重置,也是对更好实现国家和社会良法善治作出新的制度化安排、体制性完善和程序性变更,归根结底是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法律制度和治理体系的主动调适和自我完善。

改革作为一个动词,它所指向的客体,也就是改革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上层建筑中由宪法和法律法规等确立和建构的一系列制度和体制机制,通常表现为国家意志和法律形式的制度体系。因此,改革实质上是法制变革,主要通过对既有法制体系立改废释纂,对既有法律关系、法律制度、法律行为、法权利益、法治秩序等进行必要调适、变更、修复、完善等来实现。

在一个和平理性的社会,改革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往往是“变法”。在现代法治国家,作为体制改革实施载体和方式的“变法”,就是以法律形式进的改革、改良、变革、改造和创新发展,它是以维护现有政权基础、政治统治和法治秩序、社会稳定和安全为前提而进行的国家法律和有关制度体制的主动调整与自我完善,目的是使之更好适应经济基础发展变化需要。

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是决定中国式现代化成败的关键一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改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进一步延续和拓展,是新征程上全面改革开放的再出发、再推进、再深化,是新起点上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部署、新举措、新发展。

二、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回应

习近平总书记说,“改革的性质是解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不断推动国家制度体系自我完善和发展。在一个法治国家,国家制度体系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

一是作为宪法法律确认和调整对象的制度、体制、机制,总体上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和其他制度,主要包括国家有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以及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立法行政监督司法等各方面、各领域的制度和体制机制。它们依照宪法法律等法律规范确立,是宪法法律调整和规范的对象。宪法法律是国家制度体系具有合宪性和合法性的前提和依据,也是一切国家机器有序运行以及政治和社会生活稳态展开的法治保障。

二是作为确认和调整国家制度体系依据和手段的法律规范体系本身。法律规范体系既是创制和生产其他国家制度的“母机”和孵化器,也是保障和推动其他制度体制有序运行和适时变革的合法条件和内在动力。因此,法治意义上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然面临双重改革:既面临作为宪法法律法规调整对象的一系列国家制度和体制机制改革,也面临着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自身的一系列法治改革。前者称为“制度体制改革”,后者称为“法律法治改革”。在学理上,制度体制改革与法律法治改革,两者是制度内容和法律形式、制度体制和法治规则、调整对象和调整工具的关系,在实践中它们是一体两面、内在统一、密不可分的。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一方面,法治应当高度重视和积极回应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各领域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诉求,着力改革不合时宜的体制机制,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和创新发展。另一方面,要高度关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党内法规等法律规范自身的改革要求,通过立改废释纂等变法途径和方式,着力改革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努力构建中国式现代化的良法体系。同时还应当深入推进立法体制改革、执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普法守法体制改革、政法体制改革、法治领域改革、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改革,不断完善法治体系,努力构建中国式现代化的善治体系。

三、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说,我们要着力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我们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法治和改革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顺利进行。

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努力打造中国式现代化“法治轨道”,用更高质量的法治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合法化依据、立法性引领和制度化、法治化保障。

我们要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不断完善和延展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轨道”,努力把现代化国家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各项事业充分纳入法治轨道,以法治凝聚全面深化改革最大共识,切实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防止“法外改革”“脱轨改革”“违宪违法改革”等现象发生,确保全面深化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专题统筹:秦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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