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三名未成年男性恶性杀人埋尸案引起广泛关注。其实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频发,犯意毒辣、手段残忍的更不在少数。
这篇文章,笔者就一改往日法言法语、文邹邹的文风了。笔者开门见山的说:《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善良未成年人免受侵害,而不是帮助作恶未成年人逃避处罚。
一、法律保护善良公民,不保护犯罪者
之所以开门见山的说,是因为提到未成年人保护,人们的第一印象尤其司法实践中司法者的第一反应往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理。这种想法进而演变成执法过程中侧重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权利而置被害未成年人的利益于不顾,导致犯罪者成本极低;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走向了类似西方“白左”极端政治正确的歧途。这种错误的认知,也助长了潜在未成年犯罪者作恶的欲望。分析大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中大量犯罪者之所以有恃无恐,在于其认为法律保护它们使其免受惩罚,其犯罪的成本趋于零成本。
虽然《刑法》规定对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这仅体现的是文明时代的社会整体文明宽容,而绝不是为保护犯罪未成年人而专门设置。保护善良的人不受侵害,这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以至《刑法》保护人权的核心精神。
二、恶与年龄无关
作恶犯罪未成年人因为未成年人的年龄身份,而淡化了作恶犯罪人的本质。人的本质不在于年龄,而在于人格品质本身。犯罪未成年人的本质仍然是犯罪者,只是其年龄处在未成年时期,仅此而已。坏和恶是不分年龄的,老人都是慈祥的吗?中年人都是理性温和的吗?未成年人都是纯真无邪的吗?显然不是。当认清了本质和年龄的关系,那么“未成年”就不能成为掩饰恶性和恶行的外衣了。
法律对未成年人和老人的保护,体现文明社会的文明宽容,但并不意味着法律对犯罪持宽容甚至纵容的态度。就像刑事法律虽然保护犯罪者的合法权益,但刑法的本质是保护守法善良的公民、打击犯罪者。如果法律保护犯罪者,那么被害人怎么办?如果法律保护作恶的未成年人,那么善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谁来保护?
大量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给人们的心理冲击,就好比当你看到可爱温顺的山羊在偷吃小鸡仔的画面一样,诡异发麻,冲击你的心理防线。恶就是恶,是需要被惩罚的,其他的都不是理由。
三、校园霸凌不是年幼无知,是出于恶而生的恶行
邯郸恶性故意杀人案,与凶手长期霸凌被害人却被长期纵容有关。恶劣的校园霸凌事件也屡屡见诸媒体。校园霸凌者、校外小混混等等不良未成年人,就像牛皮藓一样,严重破坏象牙塔的美好,是隐藏在人们印象中童年美好之下的被忽视的污垢和恶念。
同样需要强调的是,校园霸凌绝对不是因为“孩子年纪小不懂事”,而是因为坏、因为恶。校园霸凌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是严重侵害善良孩子身心健康的恶性事件。还是那句话,坏是不分年龄的,不要因为校园霸凌者是学生、是孩子、是未成年人,就对其中的坏和恶视而不见。校园霸凌是恶行,这一性质必须再次引起重视,必须禁止、打击和严惩。
对于校园霸凌,《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但是现在还有大量老师、学校不能认识到法律规定的严肃性,对校园霸凌事件,不仅不能从法律上予以正确看待,更无法从人性和教育的高度来看待,未能切实履行起监护职责。虽然很多学校都设置了法务、法律顾问甚至法治副校长岗位,但实际工作效果很难评说。
四、如何处理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要严格考察其父母德行和家教
对于一个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评估其是否会改过自新、不再危害社会(不图它有益社会,只要不再危害社会就是最大贡献了),要严格考察其父母德行。《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如果其父母都德行不端、品行不正,如何履行管教之责?类似河北邯郸恶性案件,行凶者的父母不仅宠溺其子,而且毫无歉意,甚至有包庇之嫌。如此德行作为,不可能对其子进行有效管教。对于父母德行不足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要予以专门矫治和从严处罚。
总之,对于恶行,不能因为年龄、性别等而区别对待和疏忽,更不能因年龄、性别等予以变相纵容。法律应使每一个想要作恶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知道,作恶必受惩罚,作恶不是过家家,不会有人给你擦屁股。善良的生命和法律的尊严,是必须被敬畏的。
作者简介
张春丰
海华永泰律师
张春丰律师是浙江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法学硕士,曾获评省级十佳检察官,从事刑事法律近20年,专注于涉企业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以及企业合规法律服务领域。曾办理大量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为多家企业提供风险防控、合规建设等法律服务。发表多篇专业论文以及理论、实务文章,并被多家媒体转载。(海华文)